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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7-01
开本: 32开 页数: 44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4.4(3.8折) 定价  ¥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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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82738
  • 条形码:9787509382738 ; 978-7-5093-8273-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本书特色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本法,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独家打造五重法律价值: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3. 以案说法生动形象丛书专设【以案说法】板块,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各分册更是加入权威司法部门的裁判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4.关联法规检索便捷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5.附录实用法律工具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民法总则新解读-18-全新升级第四版 目录

  **章 基本规定 003**条 立法目的 003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5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007第四条 平等原则 008第五条 自愿原则 009第六条 公平原则[1]* 010第七条 诚信原则* 012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013第九条 绿色原则 015[绿色原则] 015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015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016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016第二章 自然人 017**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18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018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019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019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021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023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023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24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26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6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8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029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029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030第二节 监 护 031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031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32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监护 035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036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037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038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041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041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042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043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045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扶养费义务不免除 047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048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049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050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050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 051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052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052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054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055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056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057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058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059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060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061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收养关系的处理 062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062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063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063[个体工商户] 063[名称与字号] 064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065[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的重要任务] 065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06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066[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066第三章 法 人 068**节 一般规定 068第五十七条 法人 068[法人] 06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69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069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70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071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071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072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073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074[法人登记] 074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075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的公示 075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076[法人合并] 076[法人分立] 076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077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078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 079[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 079[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 079[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 080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081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081第七十三条 破产清算 082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083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085第二节 营利法人 086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 086[营利法人] 086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成立 088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088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章程 089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090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091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092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093第八十四条 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094第八十五条 瑕疵决议的撤销 095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096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 097[非营利法人] 097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098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结构 098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 098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099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099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100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100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101第四节 特别法人 102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 102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103[机关法人] 104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106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06**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07**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07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9**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109[非法人组织] 109**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110**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110**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111**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111**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112**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规定 113第五章 民事权利 113**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14[人身自由] 114[人格尊严] 114**百一十条 人格权* 114**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18[个人信息] 118**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119**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 120**百一十四条 物权 120[物权] 120**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122**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123[物权法定] 123**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124**百一十八条 债权 125[债] 125**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27**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127**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127[无因管理] 128**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129[不当得利] 129**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0**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131**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131[股权] 131[其他投资性权利] 132**百二十六条 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 132**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32**百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133**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133[民事法律行为] 133[事实行为] 134[法律规定的事件] 134**百三十条 自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4**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134**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135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5**节 一般规定 136**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 136**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37**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37[书面形式] 137[口头形式] 138**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39第二节 意思表示 140**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0**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1**百三十九条 公告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1**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142**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143**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14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4**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44**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5**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5**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148[虚假意思表示] 148**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9[重大误解] 149**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0[欺诈] 150**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0**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1[胁迫] 151**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52[显失公平] 152**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 152**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4**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5[恶意串通] 155**百五十五条 无效及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155**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156**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157[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57[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157[返还财产] 158[折价补偿] 158[赔偿损失] 158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59**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59**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 161**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62第七章 代 理 163**节 一般规定 164**百六十一条 代理* 164**百六十二条 代理效力 165**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 166[委托代理] 166[法定代理] 167**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的责任 167第二节 委托代理 168**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168**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169[共同代理] 169**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169**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170[自己代理] 171[双方代理] 171**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171[复代理] 172**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173[职务代理] 173**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173[无权代理] 174[催告权] 174[撤销权] 175**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177[表见代理] 177第三节 代理终止 178**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178**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178**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 179第八章 民事责任 179**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180**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180[按份责任] 180**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181[连带责任] 181**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2[停止侵害] 182[排除妨碍] 183[消除危险] 183[返还财产] 183[恢复原状] 183[修理、重作、更换] 184[继续履行] 184[赔偿损失] 184[支付违约金] 18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85[赔礼道歉] 185**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186[不能预见] 186[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186**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187[正当防卫] 187**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188[紧急避险] 188[紧急避险不当] 188**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189**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90**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191**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192**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192第九章 诉讼时效 194**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194**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195**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95**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性侵致损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196**百九十二条 时效届满法律效果 197**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198**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199[诉讼时效中止] 199**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200[诉讼时效中断] 200**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201**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及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201**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203**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203第十章 期间计算 204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204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204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205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及期末结束时点 205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可法定或约定 206第十一章 附 则 206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术语涵义 206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206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一、一般规定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11(2009年8月2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31(1988年4月2日)二、自然人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53(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255(1985年4月10日)三、民事权利 2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60(1999年3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79(1999年12月19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84(2009年4月2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88(2012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96(2007年3月1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38(2016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341(2014年11月1日)四、民事责任 34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43(2009年12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9(2003年12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86(2001年3月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88(2014年8月21日)五、时 效 39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92(2008年8月21日)权威指导案例 396一、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396二、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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