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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出版社: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2-01
开本: 26cm 页数: 232
本类榜单:工业技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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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032110
  • 条形码:9787565032110 ; 978-7-5650-3211-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内容简介

全书分为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投资计划、前期工作、项目法人组建、管材质量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质管理、附录等十个篇章。全书按如下标准收集: **类是目前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 占汇编文件总量的绝大部分 ; 第二类是我省农饮管理中形成过的、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目录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5]45号)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发改农经[2013]2673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5]5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 皖水农函[2015]1000号)
转发《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6]215号)

前期工作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卫生部 水农[2004]547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农经发[2009]1981号)
关于尽快组织编制和审批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皖发改农经函[2011]8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皖水基[2011]33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皖发改农经函[2016]128号)
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改办农经[2016]112号)
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
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2012]23号)
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3]1748号)
关于抓紧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6]34号)

建设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 办农水[2015]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基[2012]293号)
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皖水农函[2012]1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3]4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件供货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3]168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4]683号)
关于抓紧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5]59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水利厅农水处 皖农水函(2016]74号)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财建[2007]1255号)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财建[2008]202号)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财建[2010]1339号)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皖发改投资[2016]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财会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省水利厅 皖水财函[2013]565号)
关于中小河流治理国家规划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农村饮水安全三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 皖水基函[2013]1087号)
关于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存量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皖水财函[2016]936号)

运行管理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3]29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环办[2015]53号)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 水农[2015]306号)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13]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皖水农[2011]230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皖国土资函[2012]584号)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皖环发[2014]53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皖价商[2015]66号)
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皖价商[2015]127号)
关于印发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省物价局 皖价商[201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0]414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资源函[2012]304号)

水质管理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卫疾控发[2008]3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利部 水农[2015]116号)
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皖发改农经[2014]524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 发改农经[2013]2259号)
关于尽快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皖水农函[2015]28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主要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 皖水农函[2015]692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验省级抽检工作的通知(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 皖农饮[2016]22号)

附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目录
展开全部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节选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文件汇编》:  第七条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分期规模、建筑物结构设计、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配置、施工、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地质  1.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及设计方案改变的主体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参数及评价结论变化。  2.不改变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的料场条件变化。如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土、石料料源变化;砌石护坡型改为混凝土护坡型的变化等。  (二)工程规模、布置及建筑物  1.工程总规模基本不变,调整分期实施规模或单机容量及台数。  2.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主要建筑物地基或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厚度,消能防冲长度及范围的调整。  3.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影响较小的堤线、渠(管)道、主要建筑物轴线的变化(其中非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型式的变化,如规模及投资较小的桥梁、涵闸等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型式变化;打捆编报审批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中投资较小的子项目调整变化,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增加投资较大的影响处理工程。  (三)金属结构  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亡组织设计  主体工程导流方式、施工围堰洪水标准、疏浚工程主要排泥场位置变化。  (五)工程投资  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的5%、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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