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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作者:王亚新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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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版权信息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本书特色

  颠覆既成框架的民诉教材  学生本位、读者视角  在鲜活生动的“故事”和形象直观的图形中,找到把握体系性专业知识的乐趣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内容简介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的编写定位是:在框架结构和内容编排上都凸显出独到的设计和鲜明的个性特色。同时,兼顾和满足教科书在功能和形式上的一般要求。《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所谓的“鲜明特色”,是针对传统教材而言,即:改变以往简单地照搬现行立法结构,完全脱离民事诉讼赖以“生存”的社会背景和司法现实,将原本“鲜活”的、植根并运行于“生命母体”(诉讼过程)当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拆卸、分解为抽象、枯燥的失去“生命力”的零部件(从概念到概念);这样的论述无论怎样全面、详尽,也难改其“空对空”的、僵化抽象的本质。《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的全新立意就在于,将基本原理、基本概念、法律规定(零部件)还原到现实社会和民事诉讼的一般过程当中,还其“生命本源”,在诉讼运行的各种对应关系中讲解概念、分析原理、发现问题、运用规则;使学生既从中获取知识,又掌握学习和运用的方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目录

第1章 本书的构成与使用说明
第2章 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形成
第1节 诉讼请求的构成
2.1.1 诉状的一般结构
2.1.2 法律关系
2.1.3 诉讼类型
2.1.4 请求权与法定事由
2.1.5 以上内容的示意图
延伸讨论
2-1-1 处分权原则
2-1-2 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请求类型
2-1-3 请求权与请求权竞合
第2节 程序展开中的实体形成
2.2.1 “重复起诉”的禁止
2.2.2 当事人攻击防御中的实体展开
2.2.3 案件实体内容的整体构成
延伸讨论
2-2-1 辩论原则与自认
2-2-2 法院的释明
2-2-3 诉讼并合

第3章 审判主体(一):受理范围
第1节 关于审判主体的问题领域及制度构成
延伸讨论
3-1 民事审判权的国家间边界
第2节 对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一般理解
延伸讨论
3-2 我国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及数量的历史变迁
第3节 有关受理范围的解释论问题
3.3.1 具有“非对等”性质的纠纷争议
3.3.2 “非民事领域”的矛盾冲突
3.3.3 因其他制度安排及政策性考虑的排除情形
延伸讨论
3-3 所谓“告状难”现象与立案登记制改革

第4章 审判主体(二):管辖
第1节 关于管辖的一般原理
延伸讨论
4-1 法定管辖与意定管辖
第2节 我国管辖制度上的基本概念
4.2.1 级别管辖
4.2.2 地域管辖
4.2.3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延伸讨论
4-2 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
第3节 管辖程序操作的动态过程
4.3.1 当事人选择及法院内部对管辖的调整
4.3.2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程序
延伸讨论
4-3 总结管辖概念的两个示意图

第5章 审判主体(三):审判组织、回避
第1节 审判组织
5.1.1 独任制与审判资格
5.1.2 合议庭的构成及相关问题
延伸讨论
5-1-1 我国民事诉讼特定语境下的“程序与组织”
5-1-2 人民陪审制的概况及相关论点
第2节 回避制度
延伸讨论
5-2 不同制度领域的相互交织:以回避和管辖为例

第6章 证据
第1节 有关证据的基本问题
6.1.1 证据的概念
6.1.2 证据的性质及分类等
6.1.3 归纳本节内容的图表
延伸讨论
6-1-1 待证事实与证明的对象
……
第7章 证明
第8章 诉讼主体:当事人
第9章 共同诉讼
第10章 代表人诉讼
第11章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2章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第13章 **审普通程序
第14章 简易程序、小额程序、调解
第15章 裁判:裁判与裁定等
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18章 非讼程序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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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节选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2节我国管辖制度上的基本概念  关于构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加以叙述。前者是在众多法院中确定由哪些法院负责处理何种案件的概念或规则及其构成的体系,后者则主要牵涉到在确定管辖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怎样解决。本节先介绍静态的管辖概念,下一节再讨论动态方面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由基层、中级、高级和*高四个层级组成的三千多个法院中,确定某一民商事案件由哪个特定法院受理及审理,首先需要考虑该案件应当由哪个层级的法院管辖,此为“级别管辖”;然后再考虑同一层级的众多法院中,究竟位于哪个特定地域的法院才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即“地域管辖”。以下按照这个顺序展开讨论。  4.2.1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首先应指出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条明文规定了*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审民事案件,但实际上*高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任何**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而且目前也看不出这个“备而不用”的条文今后会有得到适用的前景。因此在我国四级法院中,讨论级别管辖的问题可以只限定于高级以下的三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这三级法院中**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作为原则,中级和高级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则是例外。高级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法院对**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外,还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和“*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  不过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级别管辖其实往往使用另一项更加重要的指标,即案件标的金额的大小。*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相关规则,对**审民商事案件按照标的金额的多少由三级不同的法院分别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不仅各省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民事案件一般标的金额的状况规定了不同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随时间的推移也会有所变化调整。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标的金额的商事案件也可能由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超过此数的案件才能够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则可能要求达到数千万或者上亿元的标的金额。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数十万元标的金额的案件就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也曾受理并审理数百万元标的金额的**审民商事案件。不过,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次修改之后,*高人民法院为了减轻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负担,两度发布相关规则,大幅度提升各省高院受理的**审民事案件标的金额以限定其每年能够接受的上诉案件数量,相应地也提高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标的金额,把绝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放到基层法院审理。现在各个高级法院管辖的**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辖区内的一般情况下)标的金额少的也在1亿元以上,多的则可达2亿、3亿至5亿元以上,中级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则从500万到3000万不等。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法院管辖的民商事**审案件标的可达5亿元以上,所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可为l亿元以上;天津、重庆、山东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原则上则为3亿元以上,吉林、江西、云南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在2亿元以上,所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从1000万到3000万;甘肃、贵州、宁夏、西藏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也被提升到1亿元以上,所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则为500万元以上(参见*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管辖标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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