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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作者:国家卫生
出版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
开本: 24cm 页数: 48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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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138607
  • 条形码:9787510138607 ; 978-7-5101-3860-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 涉及到流动人口管理方方面面的文件, 共分为8部分, 分别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办公厅文件、相关部委文件、经常想工作考核指标及计算绞健⒘鞫丝诠ぷ飨喙厥莺托畔ⅰ?

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目录

**部分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 国发[1987]24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9日 卫妇社发[2006]23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相关政策
综台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11日 国发[2012]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3年6月14日 国办发[2013]60号)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年3月16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12日 国发[2014]4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31日 中发[2016]1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2月2日 国发[2016]8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5部委
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预[2003]561号)
婚姻生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2013年12月31日 中发[2013]1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5年12月31日 中发[2015]40号)
……

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工作相关数据和信息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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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 节选

  《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政策法规选编/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研究系列丛书》: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省、市、县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区、县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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