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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张亚青
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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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7345186
  • 条形码:9787507345186 ; 978-7-5073-451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内容简介

  周恩来作为深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思想影响、又受近现代西方先进文化和思想影响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和外交家,其思想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涉及到军事、经济、行政、外交等诸多领域。截至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周恩来的军事、经济、行政管理、外交等思想,均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学界对于周恩来的法治思想却研究甚少,且不说没有周恩来法治或者法律思想研究方面的专著,即使这一主题的论文也数量不多。《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的研究,旨在推动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丰富周恩来思想研究。《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填补了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的空白。

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目录

前言
一、研究周恩来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思想资源和动力支撑
(二)推动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丰富周恩来思想研究
(三)挖掘区域特色法治资源,积极推进地方法治建设
二、研究周恩来法治思想的主要方法
(一)唯物辩证的方法
(二)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三)史论结合的方法
三、本书的主题和结构
(一)本书的主题
(二)本书的结构
本章小结

**章 周恩来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周恩来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
(一)国际背景
(二)国内背景
二、周恩来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一)周恩来法治思想的产生
(二)周恩来法治思想的形成
(三)周恩来法治思想的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周恩来的民主法制思想
一、周恩来的民主思想
(一)民主是一个国家或一定区域内人民主权的体现
(二)“民主: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
(三)“民主政治的怎样实施,是目前*迫切的工作
(四)和平、抗日与民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目标
(五)应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六)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更带有本质的意义
(七)民主是一种需要组织的力量,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周恩来的民主集中制思想
(一)民主集中制的不同内涵
(二)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三、周恩来的法制思想
(一)为了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革命法制建设
(二)我国今天的法制并不是“完全无法可循
(三)在现阶段颁布暂行条例等作为工作规范是必要且适当的
……
第三章 周恩来的立法思想
第四章 周恩来的法律实施思想
第五章 周恩来的宪法思想
第六章 周恩来的行政法思想
第七章 周恩来的经济法思想
第八章 周恩来的刑法思想
第九章 周恩来的国际法思想
第十章 周恩来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和当代价值
附录 周恩来法治活动纪事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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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节选

  《周恩来法治思想研究》:  三、周恩来的守法思想  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机关的权力并非来源于政治意义上的民意,而是来自于法律。因此,国家机关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才具有职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周恩来作为开国总理,一直主管*高行政机关的工作。他十分注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为了保证婚姻法的正确执行与贯彻,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教育干部,尤其是区、乡、村(街)级干部和司法干部,认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级司法机关与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事件时,必须严肃负责,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并应通过具体事例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以便正确而全面地教育干部和教育人民。……能否在处理自己本身的婚姻问题时以身作则地遵守婚姻法……是自己在政治上是否愿意彻底反对封建主义的严重考验,也是能否严格地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严重考验。①1954年9月,周恩来在**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上强调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们的革命法制将日趋完备。今后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还必须教育全体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保证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②1956年7月22日,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会议,在讨论四川省甘孜地区和凉山彝区叛乱和人民政府平叛问题时指出:“党中央认为,这两个州的民主改革是必要的。我国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我们应该遵照宪法办事,把奴隶、农奴从旧制度下解放出来,使他们都有土地耕种。”①在这些讲话中,周恩来都从正面讲了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而作为问题的另一面,周恩来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周恩来的提议起草的《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此后不久,贸易部未经政务院批准,在该部编印的《公报》上刊登了《政务院关于统一接管机关生产企业的实施办法(初稿)》,周恩来发现后立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贸易部长叶季壮向周恩来写了检讨报告,作了自我批评。周恩来为了消除影响,教育干部,在叶季壮的检讨报告上批示:“应在公报上自登检讨声明,以明责任。”②1962年2月3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上指出,“乱斗争行吗?不行。随便撤职,随便开除党籍,随便捕人、打人,都是不行的。……违犯了国家法律的,要按国法处理”③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文革”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周恩来仍然强调要守法。1966年11月20日,周恩来指示将中共北京市委十一月十八日颁发的《重要通告》转发给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求用各自党委的名义大量印发,在学校、厂矿、机关或其他单位内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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