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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王晋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5-01
开本: 32开 页数: 21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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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45186
  • 条形码:9787513045186 ; 978-7-5130-4518-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本书特色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热点研究领域里,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著作几乎凤毛麟角,因此该选题无论从理论研究意义还是市场前景均具有重要价。本文除了相关理论研究外,还选取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到2014年6月两年半间实务,以视频网站为被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352件案例进行实证统计分析,结合视频网站的市场,以生动鲜活的案例完善了本文观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内容简介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门话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世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决定着网络产业的稳步发展,进而促进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书从网络空间中的网络传播特性入手,以引入激励理论的利益平衡原则为主线,将美国等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判例为借鉴,重点研究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提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和网络用户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后探讨我国各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选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到2014年6月两年半间的,以视频网站为被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352件案例进行实证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宽泛和严的责任,但却没有英美国家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目录

引言
**节 选题缘起和选题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著作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研究综述
二、国內硕博论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研究综述
三、国外著作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研究综述
四、国外论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研究综述
第三节 难点问题和创新之处
第四节 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进路
二、研究方法

**章 概述
**节 网络传播和网络空间
一、网络传播(Network Communication)
二、网络空间(Cyberspacc)
三、互联网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第二节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法规和理论现状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法制现状评析
二、作品提供行为与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行为
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第三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和功能
一、本文界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和分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的守护者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的传播者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法与利益平衡原则
二、网络著作权领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
三、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平衡需要全面引入激励理论
四、网络著作权领域利益平衡原則折射的內涵及其原因

第二章 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研究
**节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规则从严格向宽松发展
一、DMCA的产生背景
二、DMCA与避风港原則
三、从严到宽的司法案例表现
第二节 从司法判例看美国辅助侵权等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
一、美国辅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l)的发展脉络
二、替代侵权(Vicarious L1ability)与引诱侵权(Induced Infringement)
三、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呈现的特点
四、我国与美国的间接侵权之比较分析
第三节 美国现行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主客观剖析
第四节 其他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和实践做法
一、德国
二、欧盟
三、澳大利亚
四、新加坡
五、日本
六、英国
七、加拿大

第三章 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体类型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仍然适用传统过错责任原則的可行性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
第二节 现行法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要件规定的剖析
一、现行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
二、用于判定“故意”的“被通知后不取下标准”
三、用于判定“推定知道”的“红旗测试标准”
四、判定“过失”的“注意义务标准”
第三节 国内外避风港原则的比较
一、我国的避风港原則
二、国內外避风港原则的异同
三、成功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态研究
**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对“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质疑
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源可寻
二、从“网络技术中立”角度看不适宜规定连带责任
三、从互联网长远发展看不适宜规定连带责任
四、从激励理论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承担责任在著作权领域应与其他领域有所不同
五、从网络立法政策和指导原则来看,不宜采用连带责任
第三节 对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承担
补充责任的提出
一、直接的侵权人与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应当有主次责任之分
二、从利益平衡角度寻求被侵权的著作权人与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责的明晰
三、从国內外法律政策和趋势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案例研究
**节 具体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实务分析
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实务分析
二、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实务分析
三、提供软件服务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实务分析
第二节 以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以视频为客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案例统计(2012.1-2014.6)
一、视频网站侵权实证案例统计列表(以海淀区法院为例,时间为2012.1-2014.6)
二、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
三、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现状的原因

第六章 观点回顾和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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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简介

王晋,博士,现为中国传媒大学体育传播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同年进入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学院工作,2008年攻读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博士。主持及承担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讲课程传媒伦理与法规、法律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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