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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6辑-(2015.3)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15277
- 条形码:9787510915277 ; 978-7-5109-1527-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6辑-(2015.3) 本书特色
景汉朝编著的《立案工作指导(2015.3总第46辑)》在 “经验交流”栏目中刊登了山东和浙江两地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期为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本辑理论与实践探索栏目收录了《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回顾与展望》《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几个实务问题研究》《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等理论与实践探讨文章;案例评析文章刊载了再审申请人孙某不服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一案、贵阳市花溪金碧预制构件厂诉贵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申诉案等案例评析文章,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6辑-(2015.3) 内容简介
《立案工作指导(2015年第3辑 总第46辑)》在“经验交流”栏目中刊登了山东和浙江两地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期为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本辑理论与实践探索栏目收录了《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回顾与展望》《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几个实务问题研究》《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等理论与实践探讨文章;案例评析文章刊载了再审申请人孙某不服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一案、贵阳市花溪金碧预制构件厂诉贵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申诉案等案例评析文章,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6辑-(2015.3) 目录
*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志愿服务专家周强强调不断
提高诉讼服务水平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领导讲话】
认真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 为实现“十三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理论与实践探索】
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改革回顾与展望
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几个实务问题研究
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
【调查研究】
重庆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立案登记制度运作的实证性研究
——以福建省法院实践为样本的分析
【案例评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
——再审申请人孙某不服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案
基于土地转让行为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
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
——贵阳市花溪金碧预制构件厂诉贵阳市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登记申诉案
关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港峰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文昌支行抚州宜腾光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与适用
——天威公司与毕马威华振特殊普通合伙委托合同纠纷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
侵权之诉不能合并受理
【经验交流】
明确思路改革创新 推动建立律师代理申诉新机制
浙江法院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经验介绍
创新诉讼服务模式 剥离108项审判辅助事务承诺限期办理
服务与智慧共进全力打造具有蜀山特色的诉讼服务中心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及*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6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6年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6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6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6辑-(2015.3) 节选
《立案工作指导(2015年第3辑 总第46辑)》: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_T作主线,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不断探索完善符合司法规律、贴近群众实际的便民利民服务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契合时代要求的司法服务。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就人民法院司法便民、阳光司法工作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降门槛:让老百姓打官司更加方便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材料,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登记立案。据景汉朝介绍,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达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景汉朝表示,不少法院还创新立案方式,更好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发了自助立案机,半年时间内立案4832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15分钟,极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等待时间。江苏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服务,当事人或律师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随地通过电脑、手机上网提交起诉材料,完成立案手续。2015年,江苏全省法院网上立案25779件。福建省泉州法院率先推行异地立案服务,构建起家门口诉讼的新型立案模式。当事人在全市任何一家法院或法庭都可以完成立案手续。泉州法院全年为当事人和律师跨域立案14445件。 宽渠道:实现诉讼服务的全覆盖 各级法院转变服务理念,构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及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三位一体”综合性、立体化、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平台,把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的响亮品牌。 景汉朝介绍说,目前全国98.9%的法院已经建成诉讼服务大厅,面积共计110.6万平方米;2189家法院运行诉讼服务网,781家法院建立诉讼服务手机APP客户端;1734家法院开通12368服务热线。 2015年,吉林法院建立电子法院,将传统诉讼服务大厅的诉讼引导、登记立案、诉讼费交纳、先行调解、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职能,统一整合到电子法院平台,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上海法院开通律师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约见法官、费用收取等事项的一站式管理。 聚惠民:让人民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景汉朝在采访时表示,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人民法院将以往分散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的诉讼服务项目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提供庭审之外的全部诉讼服务。 许多法院在原有立案、信访服务功能基础上,增设执行查控。文书送达、档案查阅、诉调对接、保全鉴定等窗口,实现“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 景汉朝说,一些法院结合地区特点,向当事人提供特色服务。如江苏南京中院建立了公众法律图书馆,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创建了法律书苑,合肥包河区法院开辟了便民服务区,成都武侯法院提供盲文导诉服务等,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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