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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第四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444725
- 条形码:9787302444725 ; 978-7-302-4447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基础-第四版 本书特色
本书在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全书内容全面,阐述得当,用语规范,文字简洁。第四版根据*新法律法规对第三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书适用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学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法律基础-第四版 内容简介
在中国,“法”一词涵义较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的“法”古体为“灋”。根据我国*部字书,由东汉文字学家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涵义:*,“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字,含刑戮、罚罪之意,也还有“规范”的意义。第二,法者,平之如水 ,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同时,古代的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在典章制度意义上和在哲理意义上两方面使用。“法”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解。《管子·七臣七主篇》:“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唐律疏议·名例篇》曰:“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中国古代秦汉以后的法律文件,采用过许多名称,如律、令、典、敕、格、式、科、比、例等,它们都是典章制度意义上、国法意义上的“法”。在哲理意义上,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尔雅·释诂》:“法,常也。”具体而言,抽象的“天命”“天志”“礼”“理”“天理”“法度”“道”乃至“人情”等,都属于“法”的范畴。清末民初,由于受日本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在西文中,“法”也在典章制度意义上、国法意义上和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即实在法,这类法律与国家相联系,出自于国家。在当代中国,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本书主要在国法意义上讨论法律,用“法律”表示,唯在涉及哲理意义上时用“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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