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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包邮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作者:江太新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6-01
开本: 32开 页数: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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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176252
  • 条形码:9787516176252 ; 978-7-5161-7625-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除前言外,共分三篇十四章,主要论述四个方面问题:一、清中期以前的政府扶农政策、农民自身经济力量的增强、以及分家析产等,对地权分配的影响;二、论述清代前期与中后期地权分配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三、论述清中期后,清政府吏治腐败,对地权分配的影响;四、论述清代地权分配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巨大影响。指出:各阶层对土地占有大致均衡,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共同富裕,市场繁荣昌盛,国家兴旺发达。反之,社会经济就会向相反方向发展。这一历史经验,对当前国家建设走共同富裕道路具有历史经验借鉴意义。本书在探讨问题时,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精神,实事求是进行分析,不抜高,也不回避。有先生认为该书资料充实,成果有现实意义,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也有先生认为,本书基于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对这些以往研究地权涉及较少的方面进行了探索分析,使地权研究建立在坚实的史实基础上。还有先生认为,全书较之前人有重大突破,明显拓宽了清代土地关系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填补了对该问题之研究缺乏专著的空白。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目录

**篇 清朝扶农政策
**章 清前期垦政与清代耕地面积
**节 顺治年间的垦政
第二节 康熙年间的垦政
第三节 雍正年间的垦政
第四节 乾隆年间的垦政
第五节 嘉道年间的垦政
第六节 清前期耕地面积
小结
第二章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节 仓储制度推广
第二节 强化社会保障措施
小结
第三章 减轻农民赋役负担
**节 清理浮收
第二节 减轻农民赋役负担
第三节 实行赋役制度改革
第四章 鼓励农田水利建设
**节 长江以北地区农田水利的发展
一 长江以北水利建设
二 新疆水利建设
第二节 江南水利建设工程
一 苏州水利工程
二 松江府水利工程
三 湖州水利工程
四 杭州府水利工程
五 其他地区水利工程
第三节 清中后期水利失修
一 水利破坏状况
二 水利设施遭破坏原因
第四节 水利事业兴修与废坏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 清前期水利事业发展对农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二 清后期水利破坏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第五章 抑制豪强兼并土地
**节 禁止圈地和投献土地
第二节 加强抑制缙绅
第三节 推广灾年卖地原价回赎政策
第六章 土地买卖自由化
**节 土地买卖政策
第二节 土地买卖中宗法宗族关系的松弛
第三节 土地商品化程度加深
第四节 土地买卖周期

第二篇 农民自身经济力量增强
第七章 对土地挖潜改造
**节 低产田的改造
第二节 增加肥料的投入
第三节 高产粮食作物的传播
第四节 农作物耕作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 商品性农业的发展
**节 经济作物种植
第二节 山区经济开发
第九章 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
**节 手工纺织业
第二节 手工造纸业
第三节 手工制烟业
第四节 手工编织业
第十章 多种经营发展与地权分配
**节 拓宽农民求生存、求发展空间
第二节 增加家庭收人
第三节 减轻完纳赋税压力,增强自耕农守土能力
第四节 佃农经济实力增强
第五节 多种经营衰落,农家抵拒能力降低
小结

第三篇 地权分配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十一章 官田民田化
**节 官田
一 旗地
二 屯田
三 学田
四 其他官田
第二节 官田民田化
一 政府对官田的规定
二 旗地、屯田向民田的转化
三 更名田
四 官民田比例
第十二章 乾隆中期以后地主经济的发展
**节 吏治松弛,腐败成风
第二节 豪绅、富商大肆兼并土地
第三节 农民起义失败后,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
第十三章 民田的分割
**节 清代地权占有及变化
一 顺康雍乾四朝造就大批自耕农
二 清后期自耕农减少
第二节 分家析产对地权的分割
一 分家契约
二 土地法规
三 田产的积累
四 分家析产
第三节 一田多主与地权分割
一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萌生
二 土地股份所有制发展的原因
三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分配
第四节 绅衿地主与庶民地主占地状况
一庶民地主在清代的发展
二 庶民地主发展的原因与途径
三 庶民地主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五节 地权分配与农民反抗斗争
一 顺康雍乾时期农民斗争
二 嘉道以后农民斗争
三 清后期部分地区小农经济延续和扩展
第六节 农村两大阶级占有土地估计
第十四章 清代地权分配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及影响
**节 造就中国封建社会*后一个鼎盛期——康乾盛世
一 基本上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 为国家统一提供雄厚经济基础
三 为国家赋税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奠定基础
四 庶民地主发展,为资本主义发展开拓更宽阔的空间
五 为人口起飞奠定物质条件
六 自耕农发展,为商品经济发展提供广阔前景
第二节 乾嘉以后社会经济衰落
一 自耕农半自耕农减少
二 国库存银及京通两仓贮粮减少,致国库空虚
三 役繁赋重,社会动荡
四 地租剥削加重
展开全部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节选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至雍正年间,政府恢复“议叙”之制。对劝垦州县官及督抚大吏都准令议叙。雍正十二年,对官吏议叙又做了补充规定。据内阁学士凌如焕奏称,地方有司在扱垦地亩上,有“奉行不实,或垦少报多,希图增课,以邀议叙”的情况,户部针对这种情形,发布一道指令:“令各该督抚履加查核,如有滥邀议叙者,即行指参,实在冲坍者,即予开除,造册报部。”世宗皇帝批准了这一法令。这一法令不仅有利于议叙得到正确贯彻,而且对纠正雍正中后期浮夸风有一定意义。  其次,招垦的目的有变化。顺康年间,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政府招垦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和安定社会秩序。至雍正时,由于荒芜的土地已获得大量开垦,国家赋税收入已大大增加,人不敷出的拮据局面已成历史;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稳定,顺康年间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到了康熙后期,由于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供吃用而已,并无积存。清世宗对此甚为忧虑。为此,他登基后,就把开垦一事,作为解决将来户口日滋,生民“何以为业”的方法,把开垦的目的转移到解决新生人口食粮问题上来。“并不因增课起见。”这无疑是垦荒政策上一个重要变化。  *后,更加强调维护垦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户部复准,直隶荒芜之田,原主不自垦种,可择愿耕之人,准其耕种。这就改变了顺康年间,只限无主荒地准民开垦之例。条文还规定,日后原主愿复原业者,要归还垦户的垦本,“方准复业”,违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二年,户部规定,今后各州县凡遇开垦,先将土名界址,出示晓谕,定限五个月内,允许业户自行呈明,如果超出五个月限期,“即将执照给原垦之人承种管业”。从而进一步放宽有主荒田的开垦,使无田贫民有更多机会获得产业。与此同时,对豪强之家,“冒认己业”,率众抢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对土豪劣绅,借开垦名色,“将有业户之田,滥报开垦者,照侵占律治罪”。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击地方土豪劣绅,保障垦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二)清查隐瞒地亩  雍正三年,山东巡抚陈世倌称,山东省荒地甚多,经过多年努力,已渐次得到开垦,但在报垦过程中,存在着隐漏侵渔情弊。为此,他建议:“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自行出首,于雍正四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则从重治罪,官则立即参处。”此提案得到户部批准。经实施后,山东省历城等62州县卫所,于雍正四年首报出垦地1740顷。此额,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间所报的30顷垦额,高出58倍之多。这一显著效果,引起清廷关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向各直省颁布一道限年首报令,谕令规定:“夫开垦地亩,本应随垦随报,隐匿之罪,定例甚严……今朕特沛宽大之恩: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将从前侵隐之罪,悉从宽免;其未纳之钱粮,亦不复追问。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统于雍正七年入额征解。倘逾限不首,复经查出,在官在民,定行从重治罪。”  ……

清代地权分配研究 作者简介

  江太新(江泰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2年获政府特殊津贴。1940年(农历己卯年)出生于福建永定高头乡,196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同年8月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1977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2001年退休。曾任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主任;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秘书长、中国商业史学会副会长、顾问。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漕运》(合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合著)、《中国经济通史——清  代经济卷》(合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合著)、《论清代土地关系新变化》(独著)、主编《李文治集》、主编《中国企业史——近代卷》(兼作者之一)。其中《清代漕运》获首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二等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奖金(历史学)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追加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三等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二等奖,《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三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论清代土地关系新变化》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有两篇获经济研究所优秀论文一等奖、一篇获第三次全国商业经济优秀论文二等奖。即将出版著作有:《清代土权分配研究》《清史?漕运篇》。此外还参加《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卷?历史卷》部分条目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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