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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作者:冯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5-01
开本: 32开 页数: 166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1.8(3.5折) 定价  ¥14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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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71428
  • 条形码:9787509371428 ; 978-7-5093-714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本书特色

  本书集成了所有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含2016年4月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指导性案例;嵌入了全国人大、公检法、司法、军队、相关行政部委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涉刑规定;附录了所有的已经被废止的刑事司法文件以及旧版刑法。权威释义法规条文,详细标注历次修刑情况、立案与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仔细甄别现行司法文件的法律效力,精彩辨析司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并专业注解司法疑难问题。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内容简介

本书不同于以往刑法适用类书籍,更加突出实用性和全面性。一方面,在体系上,采用【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指导】【指导案例】,不仅权威解读刑法条文,而且详细标注历次修行情况、立案与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专业注解司法疑难问题,甄别现行司法文件的法律效力,辨析司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与适用。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目录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目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目录**编总则**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刑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溯及力】第二章犯罪**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第三章刑罚**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第二编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叛逃罪】**百一十条【间谍罪】**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一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一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一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一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百二十一条之五【强制穿戴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百二十一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第二节走私罪**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犯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目录 /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百九十条【逃汇罪】《决定》**条【骗购外汇罪】**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百九十九条(已删除)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一条【其他入罪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附件一附件二附录附录一现行刑法的补充与修正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涉刑部分)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附录三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刑事部分)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三、*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四、*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五、*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六、*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七、*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八、*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九、*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十、*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十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十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批)十三、*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十四、*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十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十六、*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十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十八、*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十九、*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二十、*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二十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二十二、*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附录四“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刑事部分)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三、*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五、*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六、*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七、*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八、*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九、*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二、*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四、*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五、*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十六、*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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