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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作者:李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95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中 图 价:¥60.0(8.0折) 定价  ¥7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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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版权信息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本书特色

李林、陈甦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主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法的论述为素材,根据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论述的内容,依据法律部门的分类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分为论法的一般原理,论宪法,论选举法,关于人权的理论,论民法、经济法,论婚姻家庭法及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法的论述为素材,根据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论述的内容,依据法律部门的分类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分为论法的一般原理,论宪法,论选举法,关于人权的理论,论民法、经济法,论婚姻家庭法及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这些关于法的论述,有些是经典作家在分析和批判剥削阶级法律思想家关于法的学说的基础上对法的本质和特征所作的表述,有些是经典作家直接就法的性质、法的形式和内容、法的存在方式、法的作用所表达的观点。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 目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的一般原理 一 法的本质 (一)原始社会没有法 (二)法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 (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一)法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三)同一种经济关系可能产生多种法律形式 (四)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只是一纸空文 (五)不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法律观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三 剥削阶级的法 (一)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 (二)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有种种办法使自己规避法律 3.资产阶级法与封建制法相比较是一大进步 (三)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阶级本质 (四)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学 四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 (一)要以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 (二)社会主义的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四)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与长期性 五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在斗争中产生,是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就是 消灭阶级 (二)立法要从实际出发 (三)法随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立、改、废 (四)法制要统一 (五)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法律可以继承,但不能照抄旧法 (七)法的内部要和谐一致 (八)加快立法的进程 (九)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六 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 (一)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法庭是政权的工具 2.法官要选举产生,来自人民,接受群众监督 3.法院不能取消镇压,也要成为教育人民的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三)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1.要吸收广大劳动者参加法院工作 2.适用法律要平等 七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 (一)必须切实保证法律的执行 (二)干部与党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 (三)监督法律的实施 (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律实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宪法 一 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三)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必须废除资产阶级宪法, 制定社会主义宪法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选举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民法、经济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婚姻家庭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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