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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作者:包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7-01
开本: 32开 页数: 23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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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23393
  • 条形码:9787565323393 ; 978-7-5653-2339-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本书特色

由包涵著的《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从法哲学和法文化的角度,讨论了刑法中的道德问题,考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审视刑法中的道德判断、强调理性诉求的同时,从语义、语境乃至伦理层面,对刑法进行了本体论研究,文章结合热点案例,从立法、司法和民意等角度,讨论了法与德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意义,并提出在道德指引下的刑法旨归,以还原刑法的民族性。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内容简介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从法哲学和法文化的角度,讨论了刑法中的道德问题,考察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审视刑法中的道德判断、强调理性诉求的同时,从语义、语境乃至伦理层面,对刑法进行了本体论研究,文章结合热点案例,从立法、司法和民意等角度,讨论了法与德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意义,并提出在道德指引下的刑法旨归,以还原刑法的民族性。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目录

绪论

**章 法律与道德概论
一、概念分界的缘由
二、关于法律
(一)法律的西方解读——从“安提戈涅”到科学的理性
(二)法律的东方领悟——“德礼”与“术势”
(三)小结——东西方交融视域下的法律
三、关于道德
(一)道德释义
(二)道德与伦理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分离到融合
(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与分离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价值

第二章 刑法与道德的划界——基于理性的诉求
一、理性——刑法存在的目的
(一)理性释义——兼论刑法的理性
(二)法律的理性分类——形式理性和实践理性
二、道德存在——刑法形式理性的需要
(一)“形式”意义何在——“概念”与“利益”之辨
(二)刑法概念的理性——道德的参与
(三)刑法概念的解释——道德的判断
三、道德评价——刑法实践理性的标准
(一)刑法实践理性的道德肯定
(二)刑法实践理性的道德批判

第三章 刑法的道德性考察
一、道德,还是伦理——语义和语境的刑法分析
(一)刑法中的“伦理”与“道德”之辨
(二)坚持“道德”的理论本体
(三)底线道德:可规范的道德概念
二、刑法理念的道德性
(一)刑法的理念源头——从刑法的渊源说起
(二)刑法的理念实质——惩恶扬善的道德观
三、刑法内容的道德性
(一)犯罪的道德性
(二)刑罚的道德性
四、罪刑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一)“合道德而不合法”的冲突及解决
(二)“合法而不合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第四章 刑法的道德实证——立法、司法和民意
一、普遍正义——立法的道德实证
二、矫正正义——司法的道德实证
三、民意——守法的道德实证
(一)民意——守法者的道德尺度
(二)非理性与理性的民意——情感型和知识型的交错
四、刑法道德判断的*终路径——刑法的民族性
(一)道德判断的文化基础
(二)刑法的民族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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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节选

  《论刑法中的道德判断》:  人们总是把中国的落后归结为法律信仰在传统文化中的缺失,过于重视道德、过于强调情理的文化理念,在法治的背景下显然成了法律至上的绊脚石。因此,法治的内容就应当与道德无涉,与道德在根本上划清界限,才能让“法治国”的理想深入人心。但是,当越来越多的法律文本被制定和颁布,却并未见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为法律网络的密布而得到增益——我们看到的是对“彭宇案”的愤怒,对“许霆案”的不解,对“邓玉娇”们的同情以及在所有这些案件背后社会舆论一致性的矛头指向——法律,那些本来希望被信仰和尊重并且成为行为规范和样本的法律。“法律规则的外在表象总是一些所谓的正义符号和象征,只有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联系,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符合正义标准和价值时才能得到信任和信仰。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存在,而往往来自法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例如宗教、道德、社会效果等等。”因此,法律的要义并不在于制定繁复的规则和在文本的意义上约束和指引人民的行为,法律需要被理解和信仰。而被信仰的途径就在于法律在价值上符合道德的需要,法治的根本内容就包含了德治的意义,这是不可分割的应有之义。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在西方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中,到现在还保存着对宗教的利用或是膜拜,譬如,在法庭上作证需要手按《圣经》向上帝起誓。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存在,但是却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后建立于宗教之上。”谁也不能否认,宗教的普遍存在对于强制道德观念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道德的基础一旦失去,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中国几千年文化主流一直与宗教隔膜,与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文明地区不同,中国的知识精英队伍从来不是以教士为主体,而是以世俗性的儒士为主体,大多只关心吃饭穿衣和齐家治国一类的俗事,即‘人群’延伸出的‘事情’……对于一个习惯于子孙绕膝、丰衣足食、终老桑梓的民族,一个从不用长途迁徙到处漂泊四海为家的民族,有什么必要一定得去管天下那么多闲事。”然而,“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方的支持。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面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法律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传统宗教,被韦伯视作“儒教”的儒家思想,在学者看来也能起到类似宗教对于道德所做出的指引作用,但是已然割裂而久违的信仰,能否被当下的道德重树过程所重视,或者能否在建立对于法律信仰的过程中找回规范道德的源头,都很值得推敲。而且,我们能不能把现在的法律信仰危机归结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和缺失,这恐怕是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旧是中华法系的延续,并且认为“民族和历史的纽带”不曾断裂的文化延续性是法律和道德文化得以幸存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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