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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4-01
开本: 26cm 页数: 154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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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0418578
  • 条形码:9787550418578 ; 978-7-5504-185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内容简介

本书是《审计学原理与实务》的配套习题与技能训练, 针对教材的每个学习情境的教学目标和内容, 《审计实务习题与技能训练》采用不同题型和训练方法进行多角度练习。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常规审计习题, 还提供了更具实务操作性的技能训练。附录部

《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目录

**部分 各项目的课后实训题
模块一 项目一 审计概论
模块一 项目二 审计织和审计程序
模块一 项目三 审计准则、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模块一 项目四 审计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模块二 项目一 内部控制评审
模块二 项目二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模块二 项目三 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四 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五 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六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七 货币资金审计
模块三 项目一 出具审计报告前的准备工作
模块三 项目二 如何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部分 各项目课后实训题的参考答案
模块一 项目一 审计概论
模块一 项目二 审计织和审计程序
模块一 项目三 审计准则、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模块一 项目四 审计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模块二 项目一 内部控制评审
模块二 项目二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模块二 项目三 款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四 采购付款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五 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六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模块二 项目七 货币资金审计
模块三 项目一 出具审计报告前的准备工作
模块三 项目二 如何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部分 审计基本技能模拟实训设计
一、审计基本技能模拟实训计划
二、建议提前打印的表格
三、审计基本技能实训成绩评分标准

第四部分 重要审计准则选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展开全部

《审计学原理与实 务》配套实训题集 节选

  《审计学原理与实务配套实训题集/全国高等院校应用技术型财会类精品教材系列》: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七)其他相关内容。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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