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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1-01
开本: 23cm 页数: 22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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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2680
  • 条形码:9787510212680 ; 978-7-5102-1268-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内容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6):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重点介绍预备检察官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规范,注重业务技能及实务经验的传授和职业素养的养成,通过文书范例和典型案例着力解析预备检察官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使教材内容涵盖检察官基本职业素养、基本业务规范和基本业务技能,适应预备检察官岗位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的要求,使预备检察官通过培训具备履行检察官职务的素养和能力。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目录

**部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论
**章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
**节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 刑事执行检察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题

第二部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务
第二章 刑罚执行检察
**节 死刑执行检察
第二节 监禁刑执行检察
第三节 社区矫正检察
第四节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
第五节 财产刑执行检察
思考题
第三章 刑事措施执行检察
**节 羁押执行检察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第三节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
思考题
第四章 办理案件
**节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节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三节 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
第四节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第五节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思考题
第五章 其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节 被监管人死亡检察
第二节 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检察
第三节 禁闭和警械具检察
第四节 被监管人权利保护
思考题

第三部分 常用文书制作与范例
第六章 刑事执行检察文书概述
**节 刑事执行检察文书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事执行检察文书的制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章 常用刑事执行检察文书制作与范例
**节 刑罚执行检察文书
第二节 其他常用刑事执行检察文书

第四部分 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例
一、刘某某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二、翁某某受贿案
三、董某某受贿案
四、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五、王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六、韩某某私放在押人员案
七、李某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八、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虐待被监管人案
九、监督纠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重新犯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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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节选

  《国家检察官学院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6):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教程》:  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都涉及时间问题,也就是刑事诉讼期间问题。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尽管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都属于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期间,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并不相同。羁押期限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所必须遵守的时间,而办案期限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羁押是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施的,该活动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办案活动。对于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等行为,均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但羁押活动又不同于一般的办案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羁押在内容方面具有特殊性。羁押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羁押期限是对人的自由进行剥夺的时间的期限,而一般办案活动期限均是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职责、义务等行为的期限,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羁押的效果。第二,期间计算的规则不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定期间进行了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均按实际羁押时间计算羁押期限。  (二)羁押和办案期限检察的内容  1。对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执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监督其纠正。《刑诉规则》第6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  2.对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人民法院办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审理期限执行情况违法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刑诉规则》第6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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