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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05471
- 条形码:9787516205471 ; 978-7-5162-0547-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案例教程 本书特色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试点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的育人功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律实务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庆瑜教授担纲总主编,**辑包括《宪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经济法案例教程》《刑事诉讼实务教程》《民事诉讼实务教程》《法律文书实务教程》
刑法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试点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的育人功能,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律实务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庆瑜教授担纲总主编,**辑包括《宪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经济法案例教程》《刑事诉讼实务教程》《民事诉讼实务教程》《法律文书实务教程》8本。该套教材以案例研析和实务操作为主题,以高等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开发为特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目标,旨在逐步形成适应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律实务教材体系。
刑法案例教程 目录
刑法案例教程 节选
【基本问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盗窃路面上的井盖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那么,被告人张某盗窃井盖的行为到底构成哪一种犯罪?需要深入讨论。 【讨论与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制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应该做如下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根据该罪所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第二,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是井盖,而井盖是公路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看,张某的行为形式上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盗窃的井盖是便道的井盖,其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换言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以“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前提。张某盗走便道上的井盖,虽然可能对行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却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亦即,凡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观点无疑突破了“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这一实质性限制条件。 “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如同不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的放火行为、爆炸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破坏交通设施行为,也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盗窃便道井盖的行为虽然对他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了危险,但这种方法不可能像放火、决水、爆炸那样在行为做出时无法控制,因而不可能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制造的危险相当,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盗窃三个井盖,价值人民币134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因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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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的编写力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即教材内容要强化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综合应用,强调实践和应用环节,侧重实践能力培养,为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二是立足现实,追踪前沿。即教材内容要最大程度地反映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学术思想和理论前沿,吸收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实务经验和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三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即教材既要整体反映本专业知识点,又要彰显案例和实务操作领域的规律和重点,以避免与理论教材之间的内容重复。 本套教材的编写力求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立足基础,突出应用。即立足基本知识,不做系统讲解,着重法律应用,突出应用性和实务特色。二是表述准确,言简意明。即基本概念阐释清晰准确,知识要点讲解言简意赅。三是篇幅适中,便于使用。即控制每部教材的篇幅字数,均衡各章之间的权重,不宜畸轻畸重。四是知识案例,融会贯通。即将知识讲授与案例评析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以案说法,突出案例与知识的互动。
刑法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孟庆瑜,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河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河北省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等学术职务。 获第三届河北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等荣誉称号。长期从事经济法、环境资源法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6项,在《人民日报》《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等学术著作10余部,荣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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