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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国际交流报告选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874055
- 条形码:9787503874055 ; 978-7-5038-740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林业国际交流报告选编 内容简介
《林业国际交流报告选编(2011~2012)》共收录了30篇林业重要出访、项目合作、培训考察、国际会议等对外交流活动的情况报告,全面介绍了重点林业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管理和保护、林业信息化管理、荒漠化防治等情况,同时剖析了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刻分析了林业面临的国际形势和热点问题及世界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政策性建议和具体措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林业国际交流报告选编 目录
重要报告
美丽之国必然是森林之国——中国林业代表团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林业考察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肯尼亚和加蓬的考察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瑞士林业考察报告——中瑞林业合作洽谈及森林经营考察随录
关于出席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有关情况的报告
赴瑞士和英国访问相关机构及考察的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奥地利和丹麦考察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肯尼亚和纳米比亚考察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墨西哥出席大森林论坛第六次会议情况的报告
参加《湿地公约》第11届缔约方大会情况报告
赴瑞典和芬兰考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赴美国出席大森林论坛第七次会议情况的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和文莱的情况报告
中国林业代表团访问印度和尼泊尔的情况报告
中美共建中国园项目代表团赴美国访问的工作报告
中国花卉代表团赴新加坡和斯里兰卡访问报告
中国参加2012荷兰世界园艺博览会工作总结
中国林业代表团访问葡萄牙和西班牙总结报告
考察报告
赴美国考察自然保护区的报告
发展国有林场应当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国家战略——美国公有林管理对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启示
赴美国考察保护地的报告
赴美国和墨西哥林业考察报告
赴美国和加拿大考察非营利组织管理及森林经营碳汇等情况的报告
赴澳大利亚林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技术培训报告
赴澳大利亚林业考察报告
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赴瑞典林业考察报告
家庭林场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赴瑞典林业考察报告
关于出席利沃夫论坛“森林与绿色经济”国家倡议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
学习韩国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生态建设——赴韩国参加“荒漠化防治与森林管理研修报告
赴中国香港汇丰湿地管理培训报告
林业国际交流报告选编 节选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长期造林,确保森林资源越采越多 中世纪时,瑞典中部铁矿业发达,因需大量木材做燃料,导致森林过量采伐,到二战时,森林资源已很少。在瑞典南部,农牧业扩张、薪柴采集等也导致森林迅速减少。为满足木材需求,从18世纪开始,瑞典就学习德国开始了人工造林,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瑞典中部和南部地区先后自发组织了很多造林活动,并得到政府资助,特别是在废弃地、荒地上首次造林,政府将给予补贴。1902年瑞典国家林业局成立后,则制定了《更新造林法》,规定皆伐后须及时更新,初植密度为每公顷2000~2500株,鼓励用成熟技术、使用当地树种,造林后一般要进行1~3次清理或抚育间伐。目前,80%的造林树种是挪威云杉(Piceaabies)和欧洲赤松(Pinussylvestris),每公顷年生长量4~5m3,虽不算高,但到70~120年主伐期时,每公顷蓄积量仍可达130~140m3。1927年,瑞典国家林业局和瑞典农业科技大学合作,首次开展了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目前全国有3万多块样地,调查期5~10年。清查结果表明:自1920年以来,瑞典森林蓄积量在持续增长。 (二)严格控制采伐,确保采伐迹地及时更新 瑞典《森林法》没有规定严格的采伐限额制度,现行法律对抚育间伐也放松了管制。但若皆伐大于0.5hm2的森林时,林主至少应在6周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拟主伐的林分位置、面积、树种、树龄、更新措施、是否涉及生物多样性、社会文化和历史保护价值等信息发送到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在6周内应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林主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实际。若6周内林业部门未做现场调查,林主可采伐并视为合法。瑞典林业部门现在每年共收到5万~7万件此类采伐通知,总采伐面积约18万hm2,平均每个通知采伐的面积3~4hm2,符合法律关于主伐面积应控制在5hm2内的规定。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监督林主在主伐后3年内及时更新造林,更新可包括天然和人工两种措施。若主伐后3年内未及时更新,林主要受到罚款。罚金根据采伐面积、采伐获得的实际收入来确定,肯定大于造林成本,大致是每公顷1.2万~2.4万元人民币。而对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企业,罚金会更高。若首次罚款仍未奏效,则会加倍罚款,或林业部门雇请企业代为造林,但造林费须由林主承担。*严的惩罚是起诉林主,*高会判刑6个月。为确保林主采伐后及时更新,在确认林主采伐通知时,林业部门有时也与林主签订更新造林保证书。总之,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三)建立补偿制度,促进林主重视生产林和保护林 重视生产林和保护林是瑞典《森林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保证在利用森林时,不对森林的生态、社会价值造成损害。为落实这一原则,林业部门首先要严格控制采伐涉及受保护物种、有社会文化价值或有历史遗迹的森林,其次是建立补偿制度,无论是私有林主、企业还是国有林业公司,只要其经营范围内涉及保护林,或者要营造风景林、保护林,政府都会给予同样的资金补偿,以弥补其不能采伐导致的经济损失。但在确定哪些区域的森林需纳入保护林范畴时则很慎重,要在调查论证、充分考虑林主实际能力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基础上,和环保机构、林主、专家等共同讨论决定,尽可能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比如,在瑞典北部确定保护林时,就充分考虑了当地撒米人需利用森林养驯鹿的需求。 (四)重视林业立法,强化执法监督 1979年议会通过了《森林法》,1994年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政府和国家林业局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规定。立法旨在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以及违法的处罚。瑞典林业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执法监督上,一切具体措施的*终目的就是保证各项林业法规制度得到切实执行。比如,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督,瑞典林业部门就相当严格。尽管如此,社会上对林业部门仍有不满。2012年5月,瑞典一家较大媒体批评林业部门未落实好法律规定的同等重视生产林和保护林,存在偏重生产林的倾向,对林主间伐森林管理不严,存在钻空子情况,促使林业部门考虑改进执法监督。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林业部门还通过组织不同形式的聚会,向林主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林主、企业、非政府组织参与立法和执法过程,形成了参与式决策机制这一“瑞典林业模式”。决策过程民主透明,甚至充满争吵,但一旦达成一致,执行效果会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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