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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4-01
开本: 32开 页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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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版权信息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本书特色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环保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单行本。随着城镇化、工业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水污染局势,部分地区水质甚至出现持续恶化的状况。在此背景下,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要求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成“水十条”)以改善中国水环境质量,遏制当前水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在具体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大幅度削减工业污染的排放,管理好城市生活污染的排放,治理好农村河沟、河岔。本计划的出台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群众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学习领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及具体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内容简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环保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单行本。随着城镇化、工业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水污染局势,部分地区水质甚至出现持续恶化的状况。在此背景下,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要求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成“水十条”)以改善中国水环境质量,遏制当前水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在具体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大幅度削减工业污染的排放,管理好城市生活污染的排放,治理好农村河沟、河岔。本计划的出台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群众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学习领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及具体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目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管!
拿出硬措施 打好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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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节选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0-/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0-/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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