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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900-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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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版权信息

新闻评论 内容简介

  《新闻评论/21世纪新闻与传播学专业系列教材》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比较容易把新闻评论文体及新闻评论问题讲清楚,这是《新闻评论/21世纪新闻与传播学专业系列教材》教学的一个基本认识。作者用动态的历史过程说明了所谓“定性”的品质是如何产生的,同时,《新闻评论/21世纪新闻与传播学专业系列教材》也着意于揭示新闻评论与人类一般认识规律、新闻传播基本规律、人类意见传播和议论文写作一般规律的关系。

新闻评论 目录

**章 新闻评论的性质与新闻评论的发展
**节 新闻评论的性质与文体特征
第二节 中国新闻评论的发展轨迹

第二章 新闻评论中的观点
**节 论点
第二节 论点的表现形式:判断
第三节 论点的分类

第三章 新闻评论中的事实
**节 评论中新闻事实的不同作用
第二节 论据的要求
第三节 新闻评论中知识的运用
第四节 新闻评论中对新闻事实的处理方法

第四章 新闻评论中的论证
**节 论证的性质与方法
第二节 逻辑方法在新闻评论中的应用
第三节 新闻评论中的反驳

第五章 新闻评论的选题
**节 选题的性质
第二节 选题的情境与类型
第三节 选题的标准

第六章 新闻评论的结构
**节 结构是传播效率的要求
第二节 议论文结构的基本类型

第七章 新闻评论的标题
**节 新闻评论标题与信息传播效率
第二节 新闻评论标题的信息评价

第八章 新闻评论的文风与语言
**节 文风和语言的体制性问题:官话与民话
第二节 评论语言的文体界线问题:直笔与由笔
第三节 文风与语言的演变轨迹:情感与理智

第九章 新闻评论的伦理
**节 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
第二节 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

第十章 社论制度及其文体
**节 社论的树度性
第二节 社论文体演化的源流;社论时评化
第三节 中西社论的对比

第十一章 言论版制度
**节 言论版概述
第二节 言论版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言论版的内在关系与特征

第十二章 编者按与配评论
**节 编者按的性质与功能
第二节 编者按的类型
第三节 配评论

第十三章 新闻述评
**节 述评文体的性质
第二节 述评的发展源流
第三节 述评写作的要点

第十四章 杂文与新闻评论的关系
**节 杂文的认识价值
第二节 杂文与新闻评论的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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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节选

  《新闻评论/21世纪新闻与传播学专业系列教材》:  一个判决中的价值判断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上周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名警察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就是这两个人在去年6月4日下午羁押吸毒女李桂芳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通知到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3岁幼女李思怡,结果造成李思怡十几天无人照管,活活饿死。当时社会反应非常强烈。  对照法律就可以知道,这个判决是合适的。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这个判决的依据。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这项罪名的适当主体。而死了人,就是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人民利益的损失没有比人民自己的生命损失更重大的了。  再来看两名警察玩忽职守的具体情节。据媒体报道,法庭认定的事实是:这两名警察曾经三次打过电话,通知过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被反锁在家中的3岁幼女李思怡,只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通知到”:一次是在用警车将李桂芳送往成都市强制戒毒所的途中,王新让同行的警察用手机打到李的姐姐家,无人接听;又打到李桂芳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请该所通知李的姐姐将李思怡带回家中或由派出所直接将李思怡接出交给李的姐姐;第三次是第二天王新再次让黄小兵联系此事。据黄称,自己给团结村派出所打了电话,对方的回答是“知道了”。此后,这两名警察所在的城郊派出所就再无人过问此事,也未按法律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从这些情节来看,**,法院没有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的量刑标准,是考虑到他们有几次打电话通知的行为的。第二,“未通知到”的结果虽有偶然的原因和其他民警的原因(如回答“知道了”的团结村派出所),但法院仍然把刑事责任分配给王新、黄小兵这两名民警,是因为法庭不能满足于一名警察“通知的责任”,否则大家都尽到了“通知的责任”,警察真正对人民生命安全所负的实际责任就不见了。至关重要的责任,必须有具体的人来承担。王、黄两警察是直接承办这个案件的人,他们的责任不能为其他人的责任所代替。  这个“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对于深刻理解人民警察“职守”的含义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工作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任务、目标和具体的责任,要打击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常是压力很大、工作很繁重。但是,一个基本的价值标准不能在具体的目标中迷失,那就是:人民的生命价值,也就是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价值,都大于你目前压在头顶上的任何任务和目标。因为前者是目的,后者只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两名民警在特定情境中对被反锁在家中无人照顾的3岁幼女李思怡生命的职业责任,大于他们对这个孩子的母亲吸毒女李桂芳实施强制戒毒的职业责任,从社会价值的层面来说也是如此,因为一个孩子活着并健康成长的社会价值,当然大于她的母亲戒毒的社会价值。  价值的判断与衡量是人的基本理性能力,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常识。但可惜人们不是总能保持它。不是人民警察特别容易失去这种理性能力,而是人民警察如果失去这种能力的话,结果就会特别危险,因为他们的行为经常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正是因为这种强制力,正是因为他们所肩负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责任,所以他们可能比一般人更需要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如果这种价值判断能力还不是很容易被具体公务中的民警所理解和掌握的话,那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王、黄两名警察的判决,就是对这种基本的价值判断的一个通俗易懂的解说。  ……

新闻评论 作者简介

  马少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曾长期担任《中国青年报》评论员、中国新闻名专栏“冰点时评”编辑;并与同伴一起在20世纪90年代末创办了当时在中国较早出现的具有公众论坛性质的言论版“青年话题”。近年来,先后在《新民周刊》、《中国新闻周刊》、《法制日报》、搜狐网撰写时评专栏;兼做北京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今日话题”栏目主笔。近年来从事新闻教学,对于中国近代以来新闻评论的发展和当代国内外言论版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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