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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革命与人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28608
- 条形码:9787513028608 ; 978-7-5130-286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生殖革命与人权 本书特色
本书在作者博士论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art)作为现代医学治疗不孕的重要手段,对传统自然生殖方式有重要补救作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形成冲击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本书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宪法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七章。**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概观。本章主要介绍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及其分类,以及到目前为止的国内外的应用实践情况。2010年10月4日,“试管婴儿之父”英国生物学家、胚胎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robert edwards)因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重大成就获201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使世人再次将视线聚焦到这项使400万不孕家庭获得幸福的技术。第二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伦理和法律的挑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家庭观念、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方面。指出对这些问题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和对其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它对法律*根本、*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人的尊严方面,同时也涉及其他宪法权利,比如生命权、生育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其次,对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在有关方面也提出挑战,需要其做出积极回应。为了应对新型生命社会关系、防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第三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的规制比较。通过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较广泛国家的相关成文法以及判例的梳理,了解各国目前对于各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式的态度和规制情况,从而探索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主流趋势与走向。通过比较分析,虽然各国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态度各异,具体规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在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必要的法的规制方面基本得到认可,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的规制。目前,在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主要是卫生部颁发的几个行政规章,以规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和应用为主。文章检讨了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并认为应立法规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原有规章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第五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一)——生育权。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宪法的保障。通过对生育权的内涵及其性质的分析,生育权的内容分为决定生育的权利,即积极的生育权;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即消极的生育权。生育控制成为生育权的界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宪法的指引下逐步走向法制化。选择生殖方式的权利是生育权中的应有之意,人工辅助生殖方式的出现更好地保障了生育权。第六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二)——人的尊严。宪法中人的尊严其核心有二,其一,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得被要求或视为一种工具(物体)或手段,人若被物化自然无尊严可言;其二,人得以自治自决,不应处于被操控的他治他决的地位。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的“人的尊严”原理,源于欧洲,在瑞士联邦宪法中“人的尊严”作为规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上位法,在2000年开始施行的新联邦宪法中,第7条规定了“人的尊严”,作为其具体化的规定,在第119、120条规定了禁止侵害人工受精、器官移植等,限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代孕,规定了对自己出生的知情权等,表现出了“宪法的生命伦理法化”。可以说人工辅助生殖将抽象的“人的尊严”具体化了。第七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再考察——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主要有一般自由权说和人格利益说。伴随医学科技的发展,错综复杂的问题犹如迷宫,宪法解释也是在制定法与现实生活之间不停变换着视角。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不得不对自我决定权再定位。自我决定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在家庭的“自我决定权”领域,不再是“个人主义”的自我决定权,而是整个家庭的自我决定权。由此带来的宪法问题,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自我决定权的界限为何;是否要由女性来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代孕是否侵害了自我决定权。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宪法的伦理基础。研究自由与人的尊严始终处于紧张的关系中。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依靠伦理发挥自身的协调、过渡作用,但伦理道德规范的局限性决定了其规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渡性,必须实现伦理道德的法律化。而宪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将现实中的冲突在宪法的框架下上升为法律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
生殖革命与人权 内容简介
本书在作者博士论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ART)作为现代医学治疗不孕的重要手段,对传统自然生殖方式有重要补救作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形成冲击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本书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宪法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七章。**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概观。本章主要介绍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及其分类,以及到目前为止的国内外的应用实践情况。2010年10月4日,“试管婴儿之父”英国生物学家、胚胎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Robert edwards)因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重大成就获201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使世人再次将视线聚焦到这项使400万不孕家庭获得幸福的技术。第二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伦理和法律的挑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伦理学提出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家庭观念、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方面。指出对这些问题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和对其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它对法律*根本、*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人的尊严方面,同时也涉及其他宪法权利,比如生命权、生育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其次,对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在有关方面也提出挑战,需要其做出积极回应。为了应对新型生命社会关系、防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第三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的规制比较。通过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较广泛国家的相关成文法以及判例的梳理,了解各国目前对于各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式的态度和规制情况,从而探索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主流趋势与走向。通过比较分析,虽然各国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态度各异,具体规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在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必要的法的规制方面基本得到认可,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的规制。目前,在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立法,主要是卫生部颁发的几个行政规章,以规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和应用为主。文章检讨了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并认为应立法规范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原有规章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第五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一)——生育权。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宪法的保障。通过对生育权的内涵及其性质的分析,生育权的内容分为决定生育的权利,即积极的生育权;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即消极的生育权。生育控制成为生育权的界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宪法的指引下逐步走向法制化。选择生殖方式的权利是生育权中的应有之意,人工辅助生殖方式的出现更好地保障了生育权。第六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二)——人的尊严。宪法中人的尊严其核心有二,其一,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得被要求或视为一种工具(物体)或手段,人若被物化自然无尊严可言;其二,人得以自治自决,不应处于被操控的他治他决的地位。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基础的“人的尊严”原理,源于欧洲,在瑞士联邦宪法中“人的尊严”作为规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上位法,在2000年开始施行的新联邦宪法中,第7条规定了“人的尊严”,作为其具体化的规定,在第119、120条规定了禁止侵害人工受精、器官移植等,限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代孕,规定了对自己出生的知情权等,表现出了“宪法的生命伦理法化”。可以说人工辅助生殖将抽象的“人的尊严”具体化了。第七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宪法再考察——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主要有一般自由权说和人格利益说。伴随医学科技的发展,错综复杂的问题犹如迷宫,宪法解释也是在制定法与现实生活之间不停变换着视角。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不得不对自我决定权再定位。自我决定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在家庭的“自我决定权”领域,不再是“个人主义”的自我决定权,而是整个家庭的自我决定权。由此带来的宪法问题,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自我决定权的界限为何;是否要由女性来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禁止代孕是否侵害了自我决定权。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宪法的伦理基础。研究自由与人的尊严始终处于紧张的关系中。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依靠伦理发挥自身的协调、过渡作用,但伦理道德规范的局限性决定了其规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渡性,必须实现伦理道德的法律化。而宪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将现实中的冲突在宪法的框架下上升为法律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
生殖革命与人权 目录
生殖革命与人权 作者简介
潘迪,北京人,祖籍山东临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现于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自1999年9月开始,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国费留学生奖学金,东渡日本,于中央大学法学研究科留学18个月。研究旨趣宪法基本权利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生命科学法等相关领域。参与编写教材、学术著作,发表论文、译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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