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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路探索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171
本类榜单:建筑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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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路探索 版权信息

小康之路探索 本书特色

本书主要包括关于"全面小康的内涵与路径探析"、邓小平对"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关注及解决思路,以及对全国百强县之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昆山经验的调查。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践探索。对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有借鉴意义。同时又丰富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成果的研究。

小康之路探索 内容简介

  《同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论丛:小康之路探索》关于“全面小康的内涵与路径探析”、邓小平对“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关注及解决思路,以及对全国百强县之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昆山经验的调查。《同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论丛:小康之路探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践探索。对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有借鉴意义。同时又丰富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成果的研究。

小康之路探索 目录

总序
前言
**篇  “小康”探源
  在学习、改革、调整、更新中推进小康——全面小康的内涵与路径探析
  邓小平对中国“发展后问题”的关注
  小康梦与四个真起来
  邓小平晚年*大的牵挂:共同富裕总序
前言
**篇  “小康”探源
  在学习、改革、调整、更新中推进小康——全面小康的内涵与路径探析
  邓小平对中国“发展后问题”的关注
  小康梦与四个真起来
  邓小平晚年*大的牵挂:共同富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小康社会”概念的演变
  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思想
第二篇  邓小平与小康研究述评
  2003年以来关于邓小平与中国道路研究述评
  2013年以来邓小平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研究综述
  小康社会理论研究概述
  纪念邓小平诞辰110周年:“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
第三篇  全面小康的昆山之路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业主维权行为导致自治及其组织的变换探析
  赋予科学发展观的区域经济现代化问题研究——以昆山市为例
  昆山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的实践研究
  实业发展、人才战略与“昆山之路”——昆山现代化道路的新内涵与新探索
  区域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现代化问题研究——基于昆山的调研
  从人文角度看昆山区域现代化
第四篇  昆山道路实践者谈昆山经验
  敢为天下先创新小康路
  马克思主义是昆山之路的理论支撑和精神动力
  昆山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实践与思考
  梦想引航实干兴邦
  谱写“中国梦”的昆山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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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路探索 节选

  《同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论丛:小康之路探索》:  由于房地产开发者和物业管理者形成为利益共同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济人本性,决定在商品住宅区中,以*大限度地占有资源、节约成本、实现资本增值为目的,采取的基本策略则是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投入,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目标。因此,无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活动,必然表现为一系列围绕生产成本下降和利润增加的策略。由此难免就产生了种种对业主利益的“侵害”行为。  在政治学看来,利益本身内含着需要之主体性和实现途径之社会性的内在矛盾,即个人利益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经由特定的路径才能实现。这在商品住宅区中也可明显看出。城市居民通过购买房产成为业主,*初通常比较陌生,使业主群体呈现无组织状态,导致业主尽管是房屋所有权者,却难以真正发挥主权者的作用,使得业主在商品住宅区的利益链条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分散的业主觉察到其利益所在,并联合起来以实现其共同利益时,才能自觉参与和积极推举代表甚至组成自己的业委会,开展维权行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一切社会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社会一切政治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利益而建立,并且为其相关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服务。因此,业主维权行为的实质,首先在于业主群体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承认这一点,是推进并完善城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机制的基本前提。  第二,权利争取。  利益诉求为起点的业主维权行动,通常并不止于利益目标,而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所以,要求和明确业主应有权利、制定合理规则等,就成为业主维权行为的进一步指向和后续目标,也必然导致商品住宅区中业主维权行为的组织化。随之出现的业委会,显然不应该成为经济组织,而是一种社会组织。但毕竟居民(或者说业主)作为商品住宅区产权人的性质,与经济组织和资本所有者的性质也有相同之处。即业主有权要求地产公司兑现购买合同的各项承诺,维护业主群体共有的权益,有权对区分所有个体物业和共同物业实施怎样的管理,及由谁来实施管理。房价越是上涨,业主愈是要求享受对等的权利。换句话说,源于利益博弈的问题,却会转换为更重要的权利追求。  业主从日常生活产生的问题出发,提出自身应有权利的各项主张,并展开积极的权利行动,表明利益问题的本质除了“物”的得失问题,更在于“权”的有无问题。因此,以维护和实现业主利益为起点的商品住宅区业主维权行为,不仅在维护或捍卫业主合法利益的意义上是“关于权利”的行动,而且因为利益与权利的内在关联,从关于利益的维护演化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成为“指向权利”的行动。可见,“业主维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维护那些已被法律明确标明,却又被资本组织或其他组织侵害了的权利,这种“侵权”问题,主要以日常生活中的利益问题得以体现,从“维权”与“利益”的关系中,可以看出,维权在相当程度上来说,就是合法利益的实现。  但是,在目前的中国,业主维权行为的组织化虽然已经有所发展,不过仍然难以抵御资本组织和其他组织(甚至包括某些公共权力机构,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业主权利的侵害。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民主政治进展状况、公民权利意识缺失、缺乏政治参与主动、社会利益多元化以及集体行动要求诸多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清醒地认识到利益组合或组织是联系个体和政府之间关系的纽带。而真正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及业委会,是利益个体的组织化、集合体,他们的存在能够促进社区居民(或业主)权利表达的更加有效和积极有序,进而为社区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作用。同时,又能够真正培育基层群众的意愿表达和聚合方式、政治参与的自主精神和协商意识等等。这一切则是完善城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机制不可缺少的内容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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