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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作者:高莉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7-01
开本: 32开 页数: 33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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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06140
  • 条形码:9787516206140 ; 978-7-5162-061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本书特色

高莉编著的《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在总结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选用两部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和《中国刑法典》为分析的语料,运用篇章语言学,尤其是篇章语用学的理论成果,在语料库标注与检索技术的支持下,以篇章的衔接与连贯为视角评析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问题。目的是通过梳理中德刑法篇章的衔接与连贯特征,探讨这些特征对刑法篇章理解的过程产生哪些影响,从而对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问题及其专业化与通俗化的争论进行再思考。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内容简介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在总结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选用两部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和《中国刑法典》为分析的语料,运用篇章语言学,尤其是篇章语用学的理论成果,在语料库标注与检索技术的支持下,以篇章的衔接与连贯为视角评析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问题。目的是通过梳理中德刑法篇章的衔接与连贯特征,探讨这些特征对刑法篇章理解的过程产生哪些影响,从而对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问题及其专业化与通俗化的争论进行再思考。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首先回顾了德国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的传统与方法,指出其不足与可改进之处。然后围绕着我们的研究对象和目的,系统地介绍了相关的理论基础:篇章的衔接与连贯、篇章理解的认知心理基础、专用语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且在篇章语用学动态篇章观的指导下阐明了两个基本的关系,即篇章可理解性与篇章理解的关系以及衔接与连贯的关系,以此奠定本书研究的出发点。篇章的可理解性并非篇章的一种可孤立评价的固有属性,而体现的是一种与篇章接受者的关系,可评价的是篇章接受者的篇章理解效果。衔接是篇章生产者提供给接受者的认知指示,帮助其建立篇章连贯关系的手段与策略,而能否在篇章理解的场景中建立这种关系以及能否建立生产者所意欲的连贯关系,则取决于接受者自身的认知能力。  由于立法篇章属于机构性篇章,其篇章生产和篇章理解的主体及过程都有一定程式化的特点,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篇章的呈现形式,因此本书第三部分以立法篇章外部的交际语用特征为主要内容,介绍了立法主体、立法活动、立法篇章的双重接受主体——专业的立法篇章接受者和非专业的普通公众,以及立法篇章*主要的功能——裁判纠纷功能。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第四和第五部分为实证分析部分,第四部分介绍了对所研究语料进行标注和检索的标准、工作步骤以及涉及的相关概念,并对选定的两部刑法典的六种衔接手段,包括重复(完全重复和部分重复)、替换(名词替换、形容词替换和动词替换)、替代(人称代词、关系代词等)、省略、篇章指示(显性指示和隐性指示)和连词进行了逐一的检索,并将检索结果以图表的方式进行了统计。在此基础上,我们在第五部分分别对中德刑法所使用的每一种衔接手段结合大量实例进行了深入的评析,总结了每种衔接手段在两部刑法典中的表现形式和所具有的语用功能。总体上,各种衔接手段在中德刑法中的比例分布十分不均匀,但*主要的衔接手段均为篇章指示。我们对两部刑法典中篇章指示所有的表现形式和实现的功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与论述,从语言学和刑法学两个方面对其特点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后总结出刑法篇章连贯*重要的特征——互文性。对互文性的识别与互文关系的建立是理解刑法连贯的关键,同时也是造成接受者理解困难的*主要原因。我们围绕着刑法连贯的互文性特征从接受者的知识基础、认知能力以及由刑法适用语境和功能所决定的刑法篇章连贯动态生成的角度进一步阐明了刑法篇章理解的条件和特征。这一章的讨论不仅为辨识中德刑法篇章的衔接与连贯特征提供了理论认识,而且也为*后总结部分提出的若干有关立法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争论的启示奠定了基础。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目录

绪论
0.1 选题缘起
0.2 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0.4 理论基础
0.5 研究方法

**章 篇章可理解性研究概述
1.1 以篇章为目标的可读性研究
1.1.1 篇章版式的可读性
1.1.2 可读性计算公式
1.2 以篇章接受者为目标的可理解性研究
1.2.1 汉堡派的可理解性概念
1.2.2 篇章接受者的反应测试
1.3 兼顾篇章和篇章接受者特点的可理解性研究——Groeben的篇章理解维度
1.4 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研究
1.4.1 对立法篇章文体的批评
1.4.2 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的经验分析
1.5 小结

第二章 中德刑法篇章理解研究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篇章可理解性与篇章理解:篇章语用学诠释
2.2 篇章理解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2.2.1 篇章理解的认知基础
2.2.2 篇章理解的心理过程
2.3 专用语研究与语言理解
2.3.1 专用语与法律专用语概念
2.3.2 专用语研究
2.4 篇章语言学相关理论与篇章理解
2.4.1 篇章的衔接与连贯
2.4.2 篇章语用学视角下的衔接与连贯
2.4.3 篇章功能
2.4.4 篇章类型与专业篇章类型
2.5 小结

第三章 立法篇章的交际语用特征
3.1 立法篇章的篇章生产者和篇章生产活动:立法活动
3.2 法律规范的功能
3.3 立法篇章的篇章接受者和篇章接受活动:法律功能的实现方式
3.4 小结

第四章 中德刑法语料处理技术介绍
4.1 刑法的宏观结构
4.2 中德刑法语料处理技术说明
4.2.1 刑法语料衔接手段标注及赋码工作相关概念介绍
4.2.2 语料赋码标准说明
4.2.3 语料检索结果统计
4.3 小结

第五章 中德刑法衔接与连贯特征评析
5.1 精确性在中德刑法篇章衔接手段中的体现
5.1.1 重复
5.1.2 替换
5.1.3 评析
5.2 简洁性在中德刑法篇章衔接手段中的体现
5.2.1 省略
5.2.2 替代
5.2.3 连词
5.2.4 篇章指示
5.3 刑法篇章互文性的篇章语用学评析
5.3.1 刑法篇章理解的语境及所反映的动态篇章观
5.3.2 刑法篇章理解的内在认知条件
5.4 小结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全书图表一览
附录2:法学与法律语言学专家评价意见
就高莉女士的著作《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相关法律部分的鉴定意见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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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节选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只是观察的视角。篇章的功能是研究篇章的出发点,篇章被看作是语言的使用形式,是篇章生产者和接受者有目的地使用篇章的活动。这里暗含两个问题,一是活动的目的是什么,篇章要能够实现什么功能;二是活动的条件是什么,主要是篇章使用者生产和接受篇章的语境和内在条件是什么。**个问题,立法活动的目的以及立法篇章、刑法篇章的功能我们已经在前文阐述过了,这里我们综合以上研究结果主要探讨刑法篇章理解的语境、动态篇章观和刑法篇章理解的内在条件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之间具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分开来论述只是为了行文的方便。  5.3.1 刑法篇章理解的语境及所反映的动态篇章观  在使用篇章时,语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篇章作为人们一种活动形式,是从语境中产生,并在语境中发挥作用。聂仁发认为,语言学研究中对语境的认识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语境的分类阶段,将语境分为上下文、现场情景和文化背景;二是语境因素阶段,认为语境包括时间、地点、场合、对象等客观因素和思想、职业、修养、处境、心情等主观因素;语境因素虽深化了对语境外延的认识,但语境因素无所不包,导致无法进行具体研究。认知语言学的兴起,使学者能够把诸多语境因素统括起来,这是语境研究的第三个阶段,认知语境阶段。在这个阶段,语境主要指的是认知语境,“认知语境是人对语言使用的有关知识,是与语言使用有关的、已经概念化或图式化的知识结构状态。”现在绝大多数研究语境的学者都认同认知语境的观点,如徐默凡的观点:“语境是一次交际中,发话者为了使受话者理解一段主体话语所传递的真实意义而试图激活的交际双方共有的相关知识命题”实际也是将语境理解为认知语境。认知语境的提出,可以说是将语境研究从语境的外延深入到语境的内涵。篇章语用学视角下,语境与篇章的使用方式有关,既属于篇章交际时的场景因素,又与语言的表达和理解紧密结合。具体地说,篇章以外的、与篇章的使用相关的场景因素只有在转化为篇章接受者的认知因素,变为认知语境后才能在篇章使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换句话说,篇章接受者对主客观世界起着过滤和组织的作用,在同一个场景中,交际者的关注点不同,过滤和组织的结果就会不同。  与其他篇章类型有所不同,刑法篇章的使用与外界因素的联系尤为紧密。刑法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它的制定与颁布绝非个人的活动,而是机构性的活动。刑法一经颁布,便成为一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机构性事实,即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判断各种行为是否为犯罪以及应当科处何种刑罚的标准。从篇章的使用来看,刑法篇章生产的目的和用意十分明确,相比之下,篇章接受者,首先是专业的接受者的任务与工作十分繁重。他不仅仅要正确理解刑法的规定,更要依据规定来作出判断,并将这种判断通过合法的程序而付诸于实践。因此,接受者的理解活动不仅包含接受与阐释,还包含着行动,是一种借助于篇章,又超出篇章的实践活动。规定罪名的刑法条文表达一种条件关系,罪状部分是条件,刑罚部分是后果,如果行为满足法条规定的罪状,则会引发相应的刑罚。如果行为不触犯刑法,则不是刑法所针对的对象。那么,虽然刑法的规定*终都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在不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刑法法条的罪状仅是一种假设,刑罚只是作为威慑力量而存在,也就谈不上刑法法律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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