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不再提示
关闭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作者:陈喜红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5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8.2(7.0折) 定价  ¥2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040417517
  • 条形码:9787040417517 ; 978-7-04-041751-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内容简介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重点介绍了我国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并对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第二版教材在**版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任务和作用、清洁生产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及国际环境法等相关内容。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可作为培养各类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材,也可供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参考。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目录

**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二、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定义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第五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定义
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节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形成
三、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贯彻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概念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贯彻
第三节 环境责任原则
一、环境责任原则概述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
四、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形成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排污许可证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清洁生产制度
一、清洁生产的概念和意义
二、清洁生产的建立和发展
三、清洁生产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二、现场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八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环境行政责任
**节 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
二、环境行政执法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一、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二、行政公务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三、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节 环境行政纠纷的解决
一、环境行政纠纷
二、环境行政复议
三、环境行政诉讼

第五章 环境民事责任
**节 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二、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赔偿损失
二、排除危害
第四节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环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特点
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三、环境民事诉讼

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
**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的构成
三、刑罚
第二节 环境犯罪与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环境渎职罪

第七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慨述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一、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特殊环境保护法
一、特殊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四、保护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节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二、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特征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的概念及其危害
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危害
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概念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
二、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律规定
三、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 环境标准
**节 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点
二、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三、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四、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
二、环境标准的分级与分类
第三节 主要环境标准简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四、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五、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第三节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一、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
二、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
三、关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四、关于国际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
五、关于国际防治放射性和核污染的国际公约
六、关于防治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品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七、关于保护南极的国际公约

附录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 节选

  《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一、环境行政纠纷  环境行政纠纷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环境行政纠纷的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另一方是环境行政相对人,纠纷起因于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纠纷的焦点在于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二、环境行政复议  (一)环境行政复议概述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是一种纠正环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环境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环境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环境行政机关只能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作出行政复议行为,不能在无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作出。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环境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行政机关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环境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环境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为特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也不同于法院的司法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