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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险学

风险保险学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1-01
开本: 其它 页数: 264
本类榜单:管理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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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险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0417885
  • 条形码:9787550417885 ; 978-7-5504-178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风险保险学 内容简介

  风险与保险是一门新兴的、快速发展的独立分支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既研究风险,又研究保险以及什么样的风险能够用保险处理。  目前,主要以当代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的各种经济风险与保险问题为重点内容,探究在经济领域中,风险与保险变化的规律,达到服务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风险保险学/高等院校创新型系列精品规划教材》紧密联系实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具体的风险与保险的研究,分析研究了风险的特征、风险成本、风险处理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保险的原则、责任风险与保险、信用保证风险与保险、农业风险与保险、财产损失风险与保险、旅游风险与保险、人身风险与保险、生态风险与保险、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等当今存在的风险与保险热点问题。该新兴学科的建立,不仅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一些新思路和新举措;而且在学术上涉猎了一些新领域的内容,突显了针对性和实用性,具有由浅入深、简繁结合、易教易学的特点,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风险保险学/高等院校创新型系列精品规划教材》可供普通高等院校的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会计学、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农业院校的有关专业,党政群团单位,社会各行各业在职人员和广大县、乡干部使用。

风险保险学 目录

**章 绪论
一、风险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二、风险保险学的研究方法
三、学习风险保险学的意义

第二章 风险概论
**节 风险的概念
一、风险的含义
二、风险要素
三、风险的特征
四、风险成本
第二节 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三、按风险的标的分类
四、按风险的因素分类
五、按风险的范围分类
六、按风险的程度分类
七、按风险的主体分类

第三章 风险管理
**节 风险管理概述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风险管理的分类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风险管理的意义
五、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二节 风险处理的方法
一、风险控制型处理方法
二、风险财务型处理方法

第四章 保险概论
**节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原始保险的产生
二、商业保险的产生
三、世界保险业的发展
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节 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定义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第三节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征
三、保险要素
第四节 保险的功能
一、经济补偿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第五节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第六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经营目的分类
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三、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四、按照风险转移方式分类
五、按照保险保障对象分类
第七节 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五章 保险合同
**节 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
第六章 财产损失风险与保险
第七章 责任风险与保险
第八章 信用保证风险与保险
第九章 人身风险与保险
第十章 旅游风险与保险
第十一章 农业风险与保险
第十二章 再保险
第十三章 生态风险与保险
第十四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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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险学 节选

  《风险保险学/高等院校创新型系列精品规划教材》:  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做出的承诺或确认。具体来说,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证对投保人而言主要是指:按时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以及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和配合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等。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2)保证的类型  保证的种类划分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二是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汪。如汽车保险条款订明:“被保险人或其雇用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当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于适宜驾驶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又如,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列有“不准堆放危险品”的保证条款;在英国的保险单上则列有“证明我们填报的投保单各项事实属实,并作为合同的基础”这样的保证条款。这些都属于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所保证事项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也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但按照法律和惯例保险合同主体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通常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二是遵守既定航道,非因避难不得绕航或改变航程;三是必须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默示保证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标明,但它却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即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例如,某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做出自己过去与目前身体是健康的保证,这就是确认保证。但这个保证并不是保证他今后的身体也一直健康,如果能保证他也就没有参加保险的必要了。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关事项的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该保证即是对未来的承诺,为承诺保证。又如,某投保人为其仓库投保火险,因仓库装有自动灭火设备,得以享受优待费率,则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限内使灭火装置保持良好可用的状态,否则就违背了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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