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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06089
- 条形码:9787516206089 ; 978-7-5162-060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特色
徐志新主编的《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书在编辑过程中注重传递十八大关于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涵,突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精心选取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70个问题进行讲解。如突出对律师辩护权利(会见通讯权、阅卷权等)的介绍;在审前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环节中,更为关注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相关程序性措施;在审判程序中,本书强调了有关程序启动与救济的问题;在特殊程序中,则更多地介绍了未成年犯罪案件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程序。宣讲方式为问答武,每个问题分别由四个部分组成,依次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是与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它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隐私等基本人权,也被称为“小宪法”。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应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理解司法机关的合法做法,同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的规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并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如果本法实施不当,将会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犯,对其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目录
1.什么是刑事辩护?
2.什么是刑事代理?
3.如何理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4.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6.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8.被告人不愿意当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可不可以另行委托?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何差别?
11.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准备犯罪,应该怎么做?
1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13.辩护律师如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1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如何保障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15.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怎么处理?
16.辩护人收集的“特定证据”是指什么?
17.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他与刑事诉讼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1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要求申请回避吗?
1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该怎么做?
第二章 分别
1.什么是拘传?
2.取保候审时,辩护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3.监视居住时,辩护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什么是拘留?
5.逮捕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6.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适用逮捕?
7.如果强制措施采取不当,该如何解决?
8.对于诱惑侦查,辩护人如何展开辩护工作?
9.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司法机关要不要听取其意见?
10.审查起诉时,司法机关要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11.针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怎么做?
12.辩护人和代理人就级别管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3.辩护人和代理人就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应注意哪些问题?
14.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做些什么?
15.一审公诉案件是怎样进行审理的?
16.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有何影响?
1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时,人民法院是否都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18.近亲属是否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19.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节选
在一段时间里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闪里镇及相邻的江西省景德镇市多次发生摩托车被盗事件,警方经过侦查,将盗窃嫌疑人潘某、李某、熊某抓捕归案。3人均承认了盗窃事实,起获了部分被盗摩托车,检察院已将3人批捕,潘、李2人已指认现场完毕,只差熊某1人。 2010年12月21日15时45分,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及民警方某、王某从祁门县看守所提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熊某,带他去指认现场。因熊某不配合指认,3人将他带回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劝其配合指认,完成取证。 16时10分许,熊某被带到方某的办公室,坐到了审讯椅上。晚19时,熊某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认现场。考虑到天色已晚,当时去指认现场已不可能,办理还押手续繁杂,所以两位民警决定,让熊某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第二天上午去指认现场完毕,再还押看守所。晚饭时,食堂送过来三菜一汤,让方某、王某和熊某一起吃。熊某说吃不下饭,就没有吃。熊某有两次提出上厕所,被从审讯椅上解开,去厕所后再回来,每次10分钟左右。当晚,方某、王某与熊某始终同处一室。其间方某为熊某做了份笔录,但想让熊某签字时,发现熊某已经睡着了,就没让他签字,想等第二天清晨再补。 凌晨6点左右,方某过去看了看熊某,发现熊某脸色发白,嘴唇发紫,脉搏微弱,心跳很慢,急忙叫来王某,2人在急打120呼救、并对熊某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但一切都为时已晚,急救车赶到时,熊某已经死亡。 12月28日,方桌、王某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方、王2人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逮捕。这在黄山市公安局系统内引起一片哗然。因为此案并无举报人,当时对熊某死因的司法鉴定尚未作出,到底是为什么就这么将2人逮捕了呢?有知情人透露说,**次尸体检验之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法医口头说,熊某的死亡原因是“体位性窒息”。2人的逮捕很有可能就是依据这一“口头意见”。而所谓的“体位性窒息”,是指由于被强迫固定在一个特殊体位,使呼吸运动造成障碍或致使上呼吸道阻塞导致的窒息死。常见的固定体位有:捆绑双上肢的悬挂,将四肢固定捆绑在背部等。这些姿势明显不是正常坐姿,而更有可能的是刑讯逼供时对死者采用的姿势。但是,死者熊某是正常地坐在审讯椅上,并非特殊体位,也没有发生呼吸障碍,根本不可能是窒息而死的。 2011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出来了,认为:熊某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10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毫升,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这一结论,与之前所说的“体位性窒息”完全不一样!在“心源性猝死”的结论下,方某和王某就根本不涉嫌刑讯逼供罪。 然而,此案却还是在反复地补充侦查,*后移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又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庭审中,控方提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综合分析认为,熊某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然而,关于饥饿这一点,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里明确熊某在死后胃内还残留50毫升的未消化物,不可能有饥饿感。关于寒冷这一点.死者熊某与两民警穿着差不多,民警与熊某当晚同居一室。当时室外温度为零摄氏度,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并不冷。且意见里也说“冻死”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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