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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作者:吴吉远
出版社: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7
本类榜单:历史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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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406390
  • 条形码:9787513406390 ; 978-7-5134-063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本书特色

     吴吉远著的《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由于清代司法的内涵特点,决定了本书涉及的面广,资料量大,除需要正史、地方志和各类典章文献资料来考察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置演变、组织结构特点和各组成人员的司法职责外,还需利用大量的**手档案资料和私家笔记、文集来展示地方各级政府司法职能的各个方面,且以尽量利用**手档案资料为基本原则。      具体的写作原则是:**,本书的重点是研究清代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当然,由于司法职能的行政关系.肯定要涉及中央政府的三法司乃至皇帝的*高司法权,但不着重论述。第二,基本上以鸦片战争为界,主要考察在此之前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史学界习惯上将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从此失去了领土与主权的完整性,也包括中国独立的司法权遭到了破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鸦片战争以后的个别史料,因为清代的立法与司法一直到清末改制前都保持了基本的一致性。第三,本书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不作论述,主要考察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地区——直省各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清代的立法与司法具有完备性、统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就在于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都有单独的立法和相异的司法制度,虽然其司法管理*终都要归于中央刑部(宗室归宗人府),但在总汇于刑部之前的司法职能的体现毕竟与广大直省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有别。由于篇幅和精力有限,本书不得不有所侧重,对皇族宗室、旗人、少数民族的司法职能的研究只好留待另著、另文去完成。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内容简介

清代继承和完善了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并在加强中央君主集权的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集权,无论行政,还是“司法”,只有各级政府的主官才有向上级禀报正式公文的权力,地方的一切事务,只有督抚向中央具题、汇题、咨报,才算终结。因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形成一纲四目的特点,即以主官为纲,以主官的私聘幕友、长随和法定的工作人员书吏、差役四类人为目,且与中央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在司法职能方面,省、府、州县三级政府虽然各有特点,但从下到上,从上到下,都是一脉相连,以州县*为直接、*为全面具体,府上下转承,司道督察,督抚总其成。因此,《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目录

绪言
**章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
  **节  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一  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
    二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第二节  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二  《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
    三  民族立法与省例
  第三节  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一  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
    二  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
    三  司法职能的延伸
  第四节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
    一  职官
    二  吏、役
    三  幕友、长随
    四  乡保
  第二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  实施教化与“普法”
    二  维护社会治安
    三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四  拟律、上报刑事案件
    五  监禁与递解人犯
    六  管束在配人犯
第三章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节  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组成结构
    一  府的建置沿革
    二  清代府级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特点
  第二节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  督促所属州县实施教化,维护社会治安
    二  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
    三  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四  监察所属州县的司法行政事务
第四章  清代省政权建设的完善及其司法职能
  **节  司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一  司道的设置沿革
    二  清代守、巡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三  按察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四  布政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第二节  提督学政的司法职能
    一  提督学政的设置沿革
    二  学政的司法职能
  第三节  督抚的司法职能
    一  督抚体制沿革及其在清代的特点
    二  督抚的司法职能
第五章  清代幕友、书吏、差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
  **节  刑幕——事实上的“法官”
    一  幕友的源流与清代刑幕的作用
    二  幕学与幕道
    三  刑幕的危害
  第二节  刑书——地方司法事务中的文书
    一  清代的吏员制度与刑书的作用
    二  书吏危害的原因
  第三节  差役——地方各级政府的“警察”
    一  差役的作用和地位
    二  差役的危害
  第四节  长随——地方主官衙门内的联络人
    一  长随的作用
    二  长随的危害
第六章  清代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失调
  **节  官僚政治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一  地方官的素质
    二  官场陋习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第二节  绅衿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一  乡绅巨室的违法不仁
    二  代书、讼师与绅衿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一  专制权力高度集中所需要的完备法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
    二  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明清纪元简表
编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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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作者简介

吴吉远,1963年11月生,四川省荣县人。1982年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在四川省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今四川民族学院)政史系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进入四川大学历史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92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学习,获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2007年7月调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工作,曾任第一集团公司监察局副局长、中航工业培训中心副主任,挂职中航工业曙光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党群工作部部长。已出版有《中国小通史》(清朝卷)、《转机与契机——面对危机时代的挑战》(译著)、《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中国政治史探微》等多部著作,发表有《古代社会的吏员》、《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代打箭炉城的川藏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试论明清代时期的守巡道制度》、《清代宗室教育述论》、《沦党代会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关于廉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考》、《行政监察与行政管理》等历史学、政治学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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