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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6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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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110947
  • 条形码:9787511110947 ; 978-7-5111-109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本书特色

闫景军、刘静主编的《环境监察执法手册》共分为18个部分,内容包括环境执法的法律21个,行政法规19个,部门规章36个,与环境监察管理及现场执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42个,其中执法解释186个。2012版较2009年版补充了相关文件97个,删除已经废止或适用性不强的61个。该手册的编辑围绕环境监察工作职责,以实用性为主要原则,兼顾系统性,基本涵盖了环境监察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权的文件基本收录齐全,特别是针对环境监察执法的实际工作,较为全面地收录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及环境保护部的执法解释,并进行了科学的分类,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查询。

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内容简介

  《全国环境监察培训系列教材:环境监察执法手册》共分为18个部分,内容包括环境执法的法律21个,行政法规19个,部门规章36个,与环境监察管理及现场执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42个,其中执法解释186个。2012版较2009年版补充了相关文件97个,删除已经废止或适用性不强的61个。

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目录

**篇 环境保护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摘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第二篇 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关于印发《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通知
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三篇 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篇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篇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七篇 海洋环境管理
第八篇 生态保护
第九篇 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篇 清洁生产
第十一篇 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管理
第十二篇 应急管理
第十三篇 化学品管理
第十四篇 自动监控管理
第十五篇 环境监察管理
第十六篇 环境监察执法
第十七篇 环境监察执法相关纪律
第十八篇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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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手册 节选

  第四条 【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 【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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