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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作者:崔亚东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2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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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552861
  • 条形码:9787503552861 ; 978-7-5035-528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本书特色

观点导读   ◎ 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要研究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规律、特征,提高领导干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防止本领“恐慌”、事到临头无对策。   ◎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要站在群众立场上思考和说话,要善用群众工作方法来解决问题,要带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 处置群体性事件是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 群体性事件不是群众事件,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群众闹事事件来对待。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因利益冲突或矛盾纠纷而起,背后总是连着利益、关系民生。不能把事件的处置与维护群众的利益对立起来。   ◎ 群体性事件大都会经历“萌芽→酝酿→发生→发展→恶化→结束”的过程。因此,只要在“萌芽、酝酿”阶段把矛盾化解,就可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 群体性事件看似发生在社会管理的末端,而源头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端,因此抓源头治理更为重要。   ◎ 预防为主是危机管理的根本原则,也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则。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置更重要。   ◎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要务是控制事态的升级、恶化,而非解决具体问题;**目标是避免*坏的结果,而非追求*佳效果。   ◎ 处置群体性事件,法律是准绳,政策是依据,不能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线。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 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现场处置应及时清除引发人们围观的“诱源”,有效消除“诱因”。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得再完善,预案本身也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因此应加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防止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纸上谈兵。   ◎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法制保障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   ◎ 我们已进入新媒体、自媒体时代,重大事件发生后,瞒、捂、堵都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公开所发生的所有事件,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以真相引导舆论。   ◎“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   ◎ 失效的社会治理是社会矛盾转化为不稳定的催化剂。   ◎ 现代社会治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放在首位;更加注重科学性,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加注重公共性,强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更加注重系统性,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注重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实现良性循环;更加注重依法治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应以法治做保障,依法治理社会。因此,社会治理是一种善治,应成为现代社会国家*为重要的治理形式。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内容简介

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单光鼐 研究群体性事件这些年,到过不少事发地,考察过不少事件,接触过不少人,公安民警一直就是我们在事发地开展“田野调查”必不可少的访谈对象。我与崔亚东同志的相识源于我对他的好奇和兴趣。 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当时他是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者,时任安徽省公安厅厅长;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发生,现场处置的指挥者又是他,时任贵州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三年里,他“转战”两省,接连两次直接指挥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在新世纪之初全国时任公安厅、局长中是少有的。调查经验的直觉告诉我:但凡事件的亲历者,位置越“中心”,经历越丰富,就越有可能讲出“故事”,越有可能为研究者提供“深描”事件全过程所需的“情境化”的细节。由此,我把这位应急处置事件的“操盘手”列为必须寻访的重要对象。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也支持我,“要详细了解贵州是如何处置事件的,你一定还要和亚东同志谈谈”。 我在完成第二次瓮安考察返回贵阳时见到了他。这是一次4小时的长谈。我的目的性十分明确,希望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细节,以及他对事件的“意义解释”。在谈话中,我不断提出问题,又不断挑起新的话题,他也尽量地满足我的要求,向我提供“有用”的信息。看来,他对这种研究性交谈还不厌烦,且很适应,一谈就是4个小时。从言谈中得知,他正在谋划如何从基层基础工作做起,如何从“前期”的预防、化解矛盾做起,破解社会管理中业已出现的棘手难题。冥思苦索,正在加强调查研究。看得出,他有使命感、责任心强、想干事、敢担当。这个衣着随意的人,精明、干练、头脑清醒,极富个性。我对这位坦诚地和学者打交道的高级警官心生好感。 自打瓮安“6?28”事件被我们列为研究的典型“案例”后,因“田野工作”调查的需要,来来回回去过好几趟贵州,我对贵州自然也多了关注、观察,时时惦念和关注那里的人和事。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亚东同志和他所管理的部门。我注意到这几年贵州在社会管理上出现的一系列可喜变化和进步,亦注意到这其中为中央领导同志肯定、认同的事也多起来了;我能体会得到在这些创新、探索的背后,亚东同志为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平稳、顺利发展付出的大量心血、汗水和辛勤劳动。 “6?28”事件后,瓮安严厉整治干部纪律作风,认真听取民意、了解民怨,着力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疏缓社会矛盾、冲突,力求*大限度消解社会对抗,*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瓮安由此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安定、和谐,为群众拥护,世人瞩目。 事件后续处理中实行的“宽严相济”、“依法从宽,宽到边”的刑事政策,和大胆尝试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和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的人道主义关怀,为当事人家长感恩不尽;更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赞誉。 其后,又进一步总结、推介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铜仁经验”和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的“余庆经验”。新华社有同志告诉我,“远学枫桥,近学余庆”这个口号就是亚东同志首倡的,并建议向全省推广。 近两年,以公安禁毒机关为主导,动员、扶持社会各界兴办“阳光企业”,吸纳、处置吸毒人员就业,促进其融入社会的“阳光工程”又在贵州各地兴起,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这是社会管理创新又一重要的探索,受到多位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且在国际上引起反响。 12月中旬,我应邀去上海参加复旦大学的一个学术会议,会后见到了几年不见的他,比前几年略显清瘦,两鬓已现斑白,但工作热情丝毫未减,依旧有那股不屈不挠的劲儿。寒暄交谈中问及在贵州工作的体会,他说,“六年多的贵州生活,是我人生中*值得珍藏的记忆,我无法忘却,六年贵州人、一生贵州情,我永远不忘在贵州六年的难忘岁月”。“这六年,工作历程是丰富多彩的,实践是纷繁复杂的,成功和挫折交织,经验和教训相倚,体现了公安工作的艰巨性、艰难性和复杂性”。对贵州的依恋、对近40年公安工作的依恋,溢于言表。 亚东同志有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经历,曾参与处置过多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是他就此进行认真梳理、思考和系统研究、总结的成果。这是我*近这些年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研究领域中见到的一本有可能为“填平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之间尴尬的鸿沟”做出一些贡献的好书。其表现出的特点是:贵州特色、本土概念;倚重亲历案例,“讲完整故事”;强调归纳分析,从经验事实和资料中提升理论认识。 全书用简洁、朴实的语言,既讲“道”,又讲“术”;无论是专业理论研究者,还是实际部门工作者都有可能从书中受到启发,获得帮助。在此,我仅就群体性事件处置及社会治理谈谈对该书的认识。 其一,作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判、认知准确,且与学界的主流观点基本契合。 学界对当今群体性事件的形态、性质、肇始原因等已有相对成型的看法。如,参与主体是边缘弱势群体、表达的诉求大多是具体、特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组织化程度低、持续时间较短;目前群体性事件尚属广义社会运动的初级形态,等等。本书作者对这些基本属性也有大致相同的认识。只不过作者是从政府公共安全部门的角度看待“事件”这类社会现象,是按照自己对事物的分类标准设定类属,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特点、原因等进行分类而已。作者以近似于我们称之为“类属分析”的方法对积累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进而构建出自己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理论”框架,并用自己的语言逻辑进行了表述。《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由此也表现出既有研究者身份又有当事人身份的中国警察“看社会”的特色。 更有价值的是,作者用很大篇幅给我们讲述了“瓮安事件”的完整“故事”,让我们得以了解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这是我们现今能看到的,对一个在海内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完整的陈述。在书中,作者将自己在现场系统收集、掌握的丰富的原始资料置于事件当时所处的情境之中,回溯时空,按照事件和行动发生、发展的时间流动序列,将事件“复盘”、整合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故事。围绕女中学生非正常死亡这条故事线,展开“核心叙事”,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涉事人物及其行动进行细密的描述性的分析。由此,作者揭示出事件的“事实真相”,揭示出事件发生、发展变化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因素以及该事件与当地过往发生的其他事件的关系。这已全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经验总结,而是作者从自己系统收集的**手资料中寻找“意义解释”和理论根据的结果。作者对事件的研判、解读是客观、准确的,与专业研究者的研究结果比对,作者的这些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的理论认识,生动、形象,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其二,作者就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和社会治理实践提出的观点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 治理、善治和社会治理等概念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走俏以来,逐渐为国人所熟悉,其基本理念也为社会各界认识、认同。诸如,社会治理就是使社会公共利益*大化;社会治理强调法治、责任、效率;社会治理的本质就是官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已深入人心。 作者在书中系统总结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这些基本理念,比如,对“瓮安事件”的处置、违法青少年帮教挽救、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专为戒毒人员设计的就业安置的“阳光工程”、刑释人员的无缝对接等等,无一不是体现了以“包容、合作、同化”为取向的社会治理的主导策略,追求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大限度地消解社会对抗力量,*大限度地激活社会活力,*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又比如,“阳光工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阳光企业”为载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参与、社会协同、多措并举”的格局,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开展积极而有效的合作。这个“上下互动的共同管理过程”就是社会治理本质的实践,其表现形式为:官民合作、共管;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正式的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相结合。 作者多次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亲历过复杂、危险、严重对峙,甚至激烈对抗的场境,遭遇过成功、挫折、乃至失败的种种体验,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有自己的、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体会、认识。如,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六项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时间、群众利益、依法处置;又如,现场处置的具体要求:**时间、快速反应、控制现场、疏导情绪、疏散人员、迅速查明起因、清除“诱源”、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善后、防止反弹等。这些“原则”和“要求”来自处置实践,有强烈的针对性,既符合危机管理的通行法则,如,快速、公开、反制;沟通、倾听、应答;重新设置议题、影响行动戏码、规制行动组织、恢复重建秩序;也符合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如,信息公开、政治透明、用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政府官员向人民负责,等等。 因应社会抗议的“警备处理”(police handling)早已是国际上一个重要的议题。作者依据“三个慎用”,提出四个“把握好”处置的度,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国家在使用警察至何种程度干预社会抗议这一问题上,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被禁止的行为与团体的范围”,以区分是采用“镇压”,还是“容忍”;二是“干涉的逻辑”,以区分是反应性的使用强制力量,还是采用注重搜集情报优先的预防。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跨国比较研究发现,许多国家发生了相似的变化:现场处置时,警方的态度愈益趋向容忍,较少使用武力;与此同时,警方也开始注意提升警察警务技术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注重使用更精密的科技设备设施,注重情报收集、注重预防、注重警民协商。在一般情况下,往往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优先于执法成效。作者在书中的思想体现了国际上“警备化处理”社会抗议的这种潮流。 其三,作者通过剖析案例,系统总结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实践,务实、实用,有助于提升基层干部、公安干警的实际操作能力。 据听过作者讲课的干部反映,他的讲课,引用案例多,讲述自己亲历亲为的事情多,生动、形象;条分缕析经验与教训,具体、详实,且可操作性很强。《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书稿继续保持了这些特点。全书没有一般抽象的、宏大的理论论述,也没有作者事先预设的假设并对其演绎推理,而是力图用自己对实践的思考建立和发展起一套实实在在的、可以操作的管理社会公共安全事务的技术。难怪有年轻学者看过书稿后称:“这是一本实战教科书”。 其四,该书资料丰富,内容详实,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看过他的书,我仿佛与他又进行了一次长长的访谈。他深入、细致的描述,恍如将我们带入现场,身临其境;无论是整体性的勾勒轮廓,还是细密的介绍细节,都有足够的资料佐证支持;作者在书中提供的文字、图片、图表、统计数据、文件、文献、证件、领导批示等等,都是为专业研究者研究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所需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手资料。有人告诉我,要研究瓮安这类群体性事件,必须要读这本书。 这些年研究群体性事件,我深知涉足这一领域的艰难。囿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小概率;茁生骤聚、过程诡谲;事涉敏感,“进入”现场困难,收集资料不易,让不少研究者知难而退,以致如今国内长期专注于此领域潜心研究者并不多;已出的成果中空洞的多,泛泛而谈的多,愿意到事发地展开田野调查的少。亚东同志立足实际,面向紧迫的社会现实需求和学者的学术渴求,迎难而上,历时三年写出了这本书。实在不易啊! “君子之交淡如水”。我与亚东同志互不隶属,相互间也没有任何利益关联,我们是因为探讨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治理而相识,也是因期盼国家平安、人民幸福的家国情怀为我们彼此都认同而相聚。仅此而已。我很珍惜。 十八届三中全会向我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上述这些话,意在呼吁更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携手合作,投入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以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目录

前 言  
序/单光鼐  
序/薛 澜  
上 篇: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基本理论  
一、突发事件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  
(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公共危机、危机管理 
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体性事件名称的历史沿革 
(三)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历史沿革  
三、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分级  
(一)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四、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五、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一)涉及民生类  
(二)涉及征地拆迁类  
(三)涉及决策不当类  
(四)涉及非正常死亡类  
(五)涉及执法不当类(城管执法)  
六、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  
(二)人数众多,规模庞大  
(三)行为激烈,后果严重  
(四)无直接利益人员从众参与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六)网络舆情助推群体性事件发展  
七、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影响 
(二)社会建设滞后  
(三)社会矛盾积累  
(四)社会管理薄弱  
(五)社会治安不好  
(六)基层基础薄弱  
(七)干群关系紧张  
(八)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八、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二)坚守的底线  
(三)处置职责  
1 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2 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 公安机关的职责
(四)处置措施  
(五)责任查究  
第二章 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  
一、群体性事件的可预防性 
(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属性看,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  
(二)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看,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 
(三)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规律)看,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
(四)从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后果看,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置更重要 
二、预防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 
(一)用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工作统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 
(二)用“和谐”的理念和“和谐稳定”观指导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 
(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 
三、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的机制建设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 
(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五)建立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四、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一)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二)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三)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专门力量建设  
(四)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要点  
一、**时间,快速反应 
(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二)**时间上报信息  
(三)**时间发布信息  
二、控制现场,疏导情绪,疏散人群  
(一)群体性事件现场的特点  
(二)群体心理特征及其作用  
(三)现场处置的首要任务  
三、迅速查明起因,准确判断性质  
四、及时清除“诱源”,有效消除“诱因”  
(一)什么是“诱源”  
(二)“诱源”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作用  
(三) 及时清除“诱源”,消除“诱因”,阻断事件升级、恶化的进程 
(四)有关案例的分析  
1 贵州瓮安“6?28”事件的现场“诱源”— 停尸现场  
2 安顺西秀区“7?26”事件的现场“诱源”— 邓某的尸体  
3 贵州黔西“8?11”事件的现场“诱源”— 车主夫妇及其摩托车 
4 湖北“石首事件”的现场“诱源”— 厨师尸体 
5 安徽池州“6?26”事件的现场“诱源”— 刮擦行人的车辆及当事人 
五、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政治优势 
六、坚持“三个慎用”原则,切实把握好处置的度  
(一)“现场不抓人、尽量少流血、绝对不死人” 
(二)“慎用”绝不是不用 
(三)正确使用强制措施  
(四)做到“两个绝对”  
七、扎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事态反弹  
第四章 新媒体时代的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  
一、新媒体时代 
(一)什么是新媒体  
(二)新媒体的特点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  
二、互联网及网络舆情特征 
(一)互联网已成为社会舆论的集散地 
(二)互联网已成为治国理政的新平台 
(三)互联网已成为社会服务的新渠道 
(四)互联网已成为社会管理的新领域  
(五)互联网已成为网络舆情事件的发源地 
( 六) 网络舆情助推群体性事件发展  
三、贵州近年来重大、敏感事件舆论引导的经验和教训  
(一)典型经验案例  
1 贵州德江“6?25”非正常死亡事件舆论引导的经验  
2 贵州德江“2?8”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的经验  
3 贵州思南“响水洞水源事件”舆论引导的经验  
(二)教训案例  
1 “瓮安事件”舆论引导的教训  
2 安顺西秀“7?26”事件舆论引导的教训 
3 毕节“11?16”事件舆论引导的教训  
四、舆论引导能力建设  
(一)舆论引导的原则   
(二)舆论引导机制和能力建设  
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  
一、加快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立法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存在的不足  
(一)目前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三)实际处置中的“两难”境地 
三、从三类多发性事件看立法的紧迫性、重要性  
(一)关于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立法 
(二)关于涉及征地拆迁事件处理的立法 
(三)关于涉及城管执法事件处理的立法 
中 篇 :透视“瓮安事件”—“大乱”到“大治” 
**章 “ 瓮安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  
一、“瓮安事件”的发生  
(一) 李树芬非正常死亡(自杀)事件  
1 李树芬溺水死亡 
2 公安机关接警、处警及施救 
(二)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事件发展,升级恶化  
1 停尸不埋,要求查明死因  
2 对尸检、调查结论不认可,提出高额赔偿  
3 死者叔叔被打致伤,激化了矛盾  
4 谣言泛滥,情绪发酵 
(四)事件的爆发  
二、“瓮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接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二)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恢复秩序  
(三)迅速公开发布信息  
(四)人员再聚,局势可控  
(五)群众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事态彻底平息 
第二章“ 瓮安事件”原因剖析—易事拖难,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一、前期处置不当:矛盾在拖延中激化  
(一)方法不当,调处不力,失去良机 
(二)权威信息失语,谣言传播泛滥  
(三)情报失灵,深陷危机,失去主动 
二、现场处置不力:矛盾在等待中升级  
(一)现场控制不力,失去化解先机 
(二)现场指挥不力,机会在等待中失去 
(三)警力不足、通信不畅、装备匮乏,形不成战斗力  
第三章“ 瓮安事件”深层次原因剖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瓮安事件”发生的大背景  
(一)从党和国家的大局来看  
(二)从贵州省情来看  
二、“瓮安事件”深层次原因  
(一)科学发展观不牢,社会建设滞后  
(二)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群众怨气大  
(三)社会管理薄弱 群众安全感低 
(四)基层基础薄弱,执政根基不牢  
(五)群众观念淡薄,干部作风不正,干群关系紧张 
三、“瓮安事件”参与人员的分析 
(一)亲友参与,组织游行  
(二)无直接利益人员从众参与,推波助澜  
(三)黑恶势力成员积极参与,造成严重危害 
(四)未成年人、中(小)学生盲目参与,增加了现场处置的难度 
第四章 变教训为财富—瓮安由大乱到大治 
一、转变作风赢得民心 
(一)思想教育大讨论  
(二)纪律作风大整顿  
(三)五年转变大收获  
二、 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 
(一)确定发展、民生、稳定三大主题 
(二)增强经济实力,实现成果共享  
三、化解矛盾,消除民怨  
(一)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四级联调”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专项救助资金,疏通社会矛盾的“堰塞湖”  
(四)建立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机制,防止小事变大  
四、综合治理,打造平安  
(一)严厉打击各类犯罪  
(二)重拳出击,打黑除恶  
(三)加强防范,强化治理  
(四)做强基层,夯实基础,打牢执政根基  
(五)强化对特殊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第五章 让生命重放光彩—瓮安违法青少年帮教工程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  
一、他们是*大的受害者—家庭、学校、社会负有更大的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参与“瓮安事件”青少年的基本情况 
(三)参与“瓮安事件”的原因分析 
二、教育、感化、挽救—让他们回归家庭、学校、社会 
(一)思路的提出  
(二)教育挽救工程的实施  
三、轻罪记录消除—不让他们背上“历史的包袱”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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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瓮安之乱到瓮安之治 作者简介

崔亚东,汉族,1954年12月出生,河北蠡县人。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3月入警,曾任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干事、政治处副主任、五处副处长、收容审查所所长,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厅长;2006年11月,任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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