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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规范研究

渎职罪规范研究

作者:卢海霞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35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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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规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0839
  • 条形码:9787510210839 ; 978-7-5102-108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渎职罪规范研究 本书特色

《渎职罪规范研究》(卢海霞、张伟珂、王聚强、王新光)作者结合本职工作的实践经验和个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围绕渎职罪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对渎职犯罪领域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观点深刻、新颖,对法学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渎职罪规范研究 内容简介

  渎职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犹如社会的毒瘤,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公共权力有两种属性:一是腐蚀性,二是扩张性。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渎职罪规范研究 目录

前言

**章 渎职罪概述
**节 渎职罪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渎职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渎职罪主体疑难问题研究
**节 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渎职犯罪主体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关于渎职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 渎职罪主观方面疑难问题研究
**节 罪过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节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研究
第三节 渎职罪重点个罪罪过形式研究

第四章 渎职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节 渎职罪客观行为特征
第二节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及判断

第五章 渎职罪的犯罪形态
**节 渎职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渎职罪的共犯形态
第三节 渎职罪的罪数形态

第六章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
**节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概论
第二节 渎职犯罪酌定量刑情节的类型化分析
第三节 渎职犯罪中追诉时效适用的疑难问题

第七章 渎职犯罪司法惩治与刑事政策的运用
**节 渎职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
第二节 渎职犯罪司法惩治中“宽严相济”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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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规范研究 节选

  案例二: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①  被告人黄春海在担任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稽查支队(以下简称稽查支队)稽查员期间,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在对假烟销售活动进行查禁的履职过程中,采用通风报信的手法,多次将稽查支队突击检查假烟销售行动的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给其辖区内的上海市胶州路479号青青杂货店经营者蔡庆德(另案处理,已判决),致使蔡庆德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得以逃避处罚。此外,黄春海于2004年11月起,伙同蔡庆德将假冒中华卷烟先后销售给黄春海的亲友毛莹梅、张渊等人共计200余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6万余元。另外,被告人黄春海于2004年11月起,多次介绍他人至蔡庆德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而后与蔡庆德共同分利。黄春海以上述方式伙同蔡庆德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销售给毛莹梅、张渊等人共计200余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6万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黄春海是否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身份曾经出现争议。但是法院*终认定黄春海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身份。  首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系依法成立的管理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的组织,虽系事业单位,但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进行稽查并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行政执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确认,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黄春海系稽查支队的稽查员,其所在的稽查支队隶属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故可以认定,黄春海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其次,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查禁犯罪活动职责”,不仅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也包括法律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机关承担的查禁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亦明确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被告人黄春海所在的稽查支队隶属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9条的规定,发现违反烟草专卖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发现犯罪活动时,必须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即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所负有的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黄春海作为稽查支队的稽查员,负有此项职责。  综上,被告人黄春海的辩护人关于黄春海不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身份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

渎职罪规范研究 作者简介

  卢海霞,山东临沂人,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合同主管,法学硕士,2006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迄今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过《论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原则和范围》、《浅议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等多篇论文。    张伟琦,1983年生,河南许昌人,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教师,法学博士;迄今在《刑法论丛》、《南开学报》、《学海》等各类期刊、报纸发表了学术论文40余篇,编著、参编著作8部。    王聚强,河南新乡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法学硕士,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专业。迄今在各级各类刊物共发表有《论我国渎职犯罪司法认定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论我国非法侵犯公民住宅自由罪的司法缺失及认定》、《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监督属性》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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