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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出版社: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51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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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10043934
  • 条形码:9787310043934 ; 978-7-310-0439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商法 本书特色

《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国际商法(第3版)》内容共分9章:导论、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和上一版相比,《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国际商法(第3版)》所有章节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吸收和借鉴了*新的国际商法研究成果。

国际商法 内容简介

  《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国际商法(第3版)》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章节详细阐述了国际商法所涵括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在注重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国有关商事法律规则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今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在注重国际商法固有体系的前提下,力求与相关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相结合。《现代国际贸易丛书:国际商法(第3版)》共分为九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等相关内容。

国际商法 目录

第3版修订说明
**章 导论
**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律体系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与救济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代理法
**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中国外贸代理制度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节 商事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与票据有关的国际公约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小结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 涉外民事诉讼
小结
本章思考题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国际商法 节选

  3.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本条即为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对被害人的索赔途径、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等作了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也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即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正是在总结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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