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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1-01
开本: 26cm 页数: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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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4056278
  • 条形码:9787304056278 ; 978-7-304-0562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法学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共分十九章,具体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概述、行政立法、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裁决、监督行政、行政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学 目录

**章 行政法概述
**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

第二章 行政主体
**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法律调整

第三章 行政相对人
**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程序

第五章 行政立法
**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原则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六章 行政征收
**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四节 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第五节 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

第七章 行政给付
**节 行政给付概述
第二节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节 行政给付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命令
**节 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命令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命令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第九章 行政指导
**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意义与作用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机关(主体)及其权限
……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第十四章 行政裁决
第十五章 监督行政
第十六章 行政责任
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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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节选

  一、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行政法学的研究受行政法发展的制约,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行政法的发展又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就行政法的发展而言,不同国家的行政法与其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有紧密的联系,植根于各自不同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呈现出迥然相异的传统和特色。因此,国外的行政法学体系极不统一,其所研究的侧重点亦有差异。我们在这里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世界两大法系行政法学发展的基本情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尽管资产阶级革命于18世纪末已经兴起并传播了民主、法治理念,但当时的人们更多注意的是新型国家的建构问题和宪法问题,行政法学主要是蕴涵在国家学和宪法学的研究之中。大约在19世纪中后期,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学者才开始逐步使行政法学独立化,提出了行政法的一般理论。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体系。在亚洲的日本,行政法学体系也因更多地借鉴德国而呈现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特点。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偏重于逻辑理性,比较追求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统一性,所以,其行政法学体系也体现类似的特点。一般而言,行政法学总是在介绍行政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活动)法”和“行政救济法”3个相互关联的、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的部分。而且,较早时期的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学也以行政组织特别是不同行政部门的任务和活动为出发点,故行政组织法始终是其行政法学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有明显的不同。在行政法学的内容方面,随着制度的变迁和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也逐渐从偏重对行政管理、行政权力和行政效率的保护,转向行政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有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的范围不断地缩小,即便是在保留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内,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都不约而同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显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推行适度的国家干预、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对行政的法治要求日新月异、以往的观念和理论需要改进有关。而大陆法系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延续至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又再次为其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主题。作为一个超国家的组织,前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在条约规定的领域内享有自己的主权,可以颁布法令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或者作为纲领由成员国通过国内法予以转换。前欧共体的法律对各国国内法有取代、限制、排除和补充的作用,国内法只在不冲突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这就使得前欧共体成员国的行政法学都非常关切前欧共体的发展对原先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国国内行政法的影响。甚至,传统上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学者,也因为这个缘故,越来越多地研究前欧共体的发展以及以大陆法系传统为主的欧共体法律是如何影响英国行政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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