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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作者:梁津明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5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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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8140
  • 条形码:9787510208140 ; 978-7-5102-081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本书特色

梁津明编著的《天津滨海法学(第3卷)》尽可能反映法学各学科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并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栏目。这些栏目包括:公法论丛、各科专论、学术争鸣、外国法论衡、港澳台法制、研究生习作、名家演讲和学术动态。公法论丛主要汇集了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成果,这其中既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有部门行政法的论述;既有实体法的大作,也有程序法的论著;既有理论的推演,也有实证的描述,尽可能展现一个多维度、立体化的公法研究图景。各科专论选用的文章涵盖了法理、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基本的法学学科,每一学科的论文虽少,但“见微知著”是我们的期盼与追求。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思辨和争鸣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打破思维定式,长期置于“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境遇中,难免让人有些许的遗憾,《天津滨海法学(第3卷)》特设“学术争鸣”栏目,文中呈现的不同观点和辨析的过程,相信会使你如临思想的战场,亲耳听闻金戈之声。

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内容简介

  《天津滨海法学(第3卷)》尽可能反映法学各学科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并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栏目。这些栏目包括:公法论丛、各科专论、学术争鸣、外国法论衡、港澳台法制、研究生习作、名家演讲和学术动态。公法论丛主要汇集了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成果,这其中既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有部门行政法的论述;既有实体法的大作,也有程序法的论著;既有理论的推演,也有实证的描述,尽可能展现一个多维度、立体化的公法研究图景。各科专论选用的文章涵盖了法理、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基本的法学学科,每一学科的论文虽少,但“见微知著”是我们的期盼与追求。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思辨和争鸣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打破思维定式,长期置于“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境遇中,难免让人有些许的遗憾,《天津滨海法学(第3卷)》特设“学术争鸣”栏目,文中呈现的不同观点和辨析的过程,相信会使你如临思想的战场,亲耳听闻金戈之声。外国法论衡和港澳台法制收录的论文研究了境外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类似的研究对作为法治建设后发展国家的学者和实务人员来讲是十分必要的。“研究生习作”栏目为研究生提供了一个学术展示的平台,年轻的学人永远是学术的未来。“名家演讲”栏目收录的是学术名家演讲的记录,一卷在手如同现场聆听名家的学术思想宣讲。“学术动态”摘要记录了过去一年时间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以及天津法学会开展的部分学术活动,以为历史留存。

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目录

公法论丛
新时期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发展现状研究——以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管理与立法为视角
行政立法程序的电子化挑战
我国行政案例中的行政裁量问题论析——基于*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案例的研究
我国水务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
论我国公法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演变

各科专论
公众意见征询的立法规范与制度选择——《公众意见征询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与身份性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考察
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探究
探索性医疗技术应用中患者知情权保障探究
浅析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反补贴调查实践及中国的应对
复仇与诉讼:纠纷解决从私力到公力
论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学术争鸣
论违法信息披露
论环境法上的“按日计罚”

外国法论衡
论欧洲人权法院对表达自由限制的司法审查——评“维德兰等诉瑞典”案
美国政府责任的实践模式研究

港澳台法制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8号解释评析——兼论领土的宪法意义

研究生习作
浅论宋代罚俸
行政权相对集中处理纠纷的模式探索——以滨海新区综治信访服务中心为考察对象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法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标准的完善

名家演讲
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研究动态

学术动态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完成依法行政考核项目的研究工作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年资助四部学术专著出版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2年学术年会综述
天津市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2012年学术年会综述

附录
《天津滨海法学》稿约
展开全部

天津滨海法学-第三卷 节选

  公众参与的扩大虽对效率目标构成一定冲击,但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灵活适应性来部分地减轻。具体而言,在政府网站设计上更加突出用户友好界面,以一种方便公众浏览的方式组织所有信息,主动通过电子邮件将立法草案直接发送给已知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以及设置一个接近所有行政立法机关的统一门户网站,并允许各机关享有设计其电子卷宗系统的自由,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和个别化要求。此外,促进在线对话作为一个参与工具的措施也应考虑,如相应的法律框架、更多的资助和对行政人员的培训等。针对行政立法实践中,一些利益组织鼓动其成员或雇用他人通过互联网大量提交立法意见的情形,可以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手段,如利用专门软件以减少信息的群发,或任命工作人员监督在线对话,以减少无关的讨论、使议题更集中等;或者使用一些非技术方式,如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清楚地阐明所要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向公众提供立法背景资料,并开展公众教育方面的工作等。总之,通过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可以更好地促进效率目标的实现。  (三)保留尊严价值  相比传统参与方式,在线参与是否忽视了程序本身的尊严价值,不可简单而论。一方面,为方便信息处理,在线参与要求公众的意见表达更加形式化,造成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趋于僵硬;另一方面,不论有无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绝大多数行政立法过程早已是流水线操作,而技术可以使流水线运行得更好,因其给予公民更多的参与机会。在行政立法实践中,在线参与取代的主要是纸质形式,并未减少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而且,其要求的实际上是语言表达上更大的形式性,而不是程序上更大的形式性,故对尊严价值的不利影响较小。为缩小“数字鸿沟”所带来的不平等接近问题,行政机关应确保弱势群体有平等的和有效的接近互联网的途径,如在公共图书馆、社区服务站或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地方提供免费上网服务以及相应的培训。在线参与所具有的一些局限性,仅仅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将互联网作为一种补充方式,而不是以之彻底取代传统的参与工具。  随着行政机关开始与更多的个人或组织分享立法信息,隐私问题受到关注。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应将个人的敏感信息排除在外,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及银行账户等,若这些数据必须提供,也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容许公众匿名浏览、复制电子卷宗的内容,有争议的是能否匿名提交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设置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公民可匿名登录并发表意见,但不能查阅其他人提交的意见,也不能在线交流意见。匿名发表意见虽有助于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却忽视了某些情形下参与者的身份对于行政机关评估意见的价值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而且,对匿名方式的容许也可能增加意见的不真实性。因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要求参与者通过电子签名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其提出的意见,不过,这一措施可能是一种不必要的过度行为。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是,行政机关应告诉公众,署名意见的效力更优先,特别是当这些意见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个人的经验或对拟议规制活动的感受时,行政机关不能给予匿名意见很高的分量。①总之,个人隐私在电子行政立法中仍可受到保护,只是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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