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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110058
- 条形码:9787516110058 ; 978-7-5161-1005-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本书特色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作者将从债在近现代以来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人手,分析论证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对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债法总则应予以废除,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各自独立,不当得利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一致性,共同构成对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救济,具有功能互补性,二者应共同作为责任方式并列规定于责任法之中。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内容简介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作者将从债在近现代以来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人手,分析论证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对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债法总则应予以废除,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各自独立,不当得利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一致性,共同构成对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救济,具有功能互补性,二者应共同作为责任方式并列规定于责任法之中。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目录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节选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作者将从债在近现代以来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人手,分析论证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对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债法总则应予以废除,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各自独立,不当得利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一致性,共同构成对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救济,具有功能互补性,二者应共同作为责任方式并列规定于责任法之中。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作者简介
张素华,女,1976年出生于湖北宜昌,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2006年晋升为副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译著《合同法》,主编教材《民事法律实训教程》以及《现代知识产权法》,合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等6本,并主持和参与多项课题。兼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011年被评为首届马克昌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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