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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论研究

目的刑论研究

作者:刘晓山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247
读者评分:5分1条评论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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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论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02268
  • 条形码:9787565302268 ; 978-7-5653-0226-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目的刑论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共分6个章节,主要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刑论概述、目的刑论的理论基础、目的刑论的内容概说及其评析、目的刑论的定位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的刑论研究 内容简介

目的刑论是指以刑罚目的正当性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根据的一种理论体系。功利主义、意志自由论以及意志决定论可以为目的刑论这种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学说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目的刑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两个方面。作为目的刑论构成要素的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应当与与报应刑论相融合,共同为刑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目的刑论在运用时可以同刑法机能、犯罪本质特征、犯罪论相关问题以及刑事政策相互融会贯通。

目的刑论研究 目录

引言
**章 目的刑论概述
**节 目的刑论的概念
一、目的刑论的定义
二、目的刑论的特点
三、目的刑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目的刑论的渊源
一、目的刑论的源流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目的刑论相关的学说
第三节 目的刑论的意义
一、引导刑事立法的理性化
二、引导刑罚裁量的理性化
三、引导刑罚执行的理性化
第二章 目的刑论的理论基础
**节 目的刑论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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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论研究 节选

《目的刑论研究》是指以刑罚目的正当性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根据的一种理论体系。功利主义、意志自由论以及意志决定论可以为目的刑论这种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学说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目的刑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两个方面。作为目的刑论构成要素的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应当与报应刑论相融合,共同为刑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目的刑论在运用时可以同刑法机能、犯罪本质特征、犯罪论相关问题以及刑事政策相互融会贯通。

目的刑论研究 作者简介

刘晓山,男,天津市人,1970年4月生,法学博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一级检察官,兼任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1991年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从事过公诉、侦查、调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获武汉市检察机关首届反贪业务大比武“第一名”;2005年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公诉人”;2006年主诉的相关案件被评为“湖北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2009年被评为“武汉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1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3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6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脱产完成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习。2009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商品评论(1条)
  • 主题: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目的刑论的刑法学术专著

    本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目的刑论的刑法学术专著。
        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创新性研究:
        一、目的刑论进行对了系统的、具体化的研究。本文对目的刑论内部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理论展开详尽的论述,并对其现实根据以及实现路径予以集中探讨,针对目的刑论内部关系进行系统梳理,认识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同时,强调二者有共同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可以相互作用彼此促进。
        二、对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关系进行了创造性研究。文章指出了并合主义与分配主义的不足,提出二者关系需要横向融合、纵向分配的创新观点:
        从横向的角度来看,要将报应刑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三者的合理之处进行融合,通过互相弥补或者外部限制克服其不合理之处;从纵向的角度考虑,则要考虑到刑罚自法定刑演变到宣告刑、由宣告刑发展到执行刑这一发展过程中,对报应、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不同需求程度。
        三、在刑罚理论部分充分体现刑法机能主义的意义,将刑法的机能贯彻于刑法的始终。本文尝试将与目的刑论运用紧密相关的刑法的预防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进行衔接融通。
        四、用目的刑论理念考量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犯罪本质本身蕴含着一种积极的价值追求,本文从刑罚适用效果与适用目的角度来探讨犯罪的本质及其成立问题。
        五、用目的刑论的思想指导犯罪论的内容。以刑罚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学的内容为指导建立刑法学的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今刑法学发展的趋势,耶塞克与罗克辛都采取了这种模式构造自己的刑法体系。本文也尝试着用目的刑论的内容反过来分析犯罪论中的内容,主要是对犯罪停止形态处罚根据与罪数分类理论进行分析。
        六、本文用目的刑论的理念完善我国刑罚结构,认为应当在目的刑论的指引下划定刑罚圈,使其略小于犯罪圈范围。同时采用目的刑理论协调各刑种之间的关系,使各刑种在理性的指引下更有利于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
        七、主张将目的刑论理念融入死刑、自由刑、财产刑以及资格刑之中,拷问当今刑罚思想、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报应刑思想,以理性的态度审视作为整体的刑罚制度以及刑罚运行中的每一个具体的问题,尽量压缩报应的思想的存在空间。主张突破思想惯性的枷锁,让一切涉及公民利益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在理性的指导下运行。
        
        
        
        
        
        
        
        作者简介刘晓山,男,天津市人,1970年4月出生,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一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兼任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1991年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从事过公诉、侦查、调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获武汉市检察机关首届反贪业务大比武“第一名”;2005年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公诉人”;2006年主诉的相关案件被评为“湖北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2009年被评为“武汉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1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3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6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脱产完成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习。2009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2010/12/22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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