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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095646
- 条形码:9787300095646 ; 978-7-300-09564-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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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实务 目录
书记员工作实务 节选
《书记员工作实务》内容可划分为三大模块:前三章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模块;后五章为书记员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技能操作规范两大模块。笔者希望为学生及广大书记员工作者提供一部书记员“实务通”。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当和疏漏之处实属难免。作为我国**部书记员方面的高职高专教材,权作抛砖引玉,恳请专家和业内人士指教。
书记员工作实务 相关资料
插图:由上可见,鉴于书记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使在战火纷飞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也非常重视书记员工作,并为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书记员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二)新中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起,我们党和国家即着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也随之建立和发展起来。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第七条即规定:“各庭设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若干人。”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中书记员的设置及职责。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管理其他有关事务。”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当时书记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又对书记员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这样,就从法律上把书记员的地位和工作任务确认下来了。我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是实行书记员的独立序列,确立与法官序列平等的、互不交叉的管理制度,在书记员的资格、选任、考核、晋升、培训、待遇、奖励等方面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目前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共同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外涉及书记员地位、职责、任务、作用的相关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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