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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50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6.4(5.5折) 定价  ¥4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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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版权信息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本书特色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是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内容简介

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表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危害极大,而且道德谴责在阻止虐待动物方面苍白无力。研究小组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开展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既是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怜悯生命的良好传统的需要,也是坚持现代生态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设人和动物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社会的需要。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目录

**部分 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文定稿)及其说明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研究组人员名单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对虐待动物的建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
 anim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xperts’draft proposal)
 members ofthe expe drafting project team
 on the submission of an expels'proposal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pass an anim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rc
 on the submission of an expels'proposal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amend the criminal law ofthe prc to protect anim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初稿)及其说明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研究组人员名单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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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节选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内容简介: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表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危害极大,而且道德谴责在阻止虐待动物方面苍白无力。研究小组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开展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既是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怜悯生命的良好传统的需要,也是坚持现代生态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设人和动物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社会的需要。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动物运输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动物运输限制、禁止规定的;(二)违反动物运输容器建造或者安全规定的;(三)违反动物装卸、运输时间、喂食、喂水规定的;(四)在运输和装卸中致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五)其他违反动物人道运输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屠宰、宰杀、扑杀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规定资质的人违法屠宰、宰杀或者扑杀动物的;(二)动物的抑制、击昏、放血与剥皮、烫洗或者拔毛,不符合标准的;(三)屠宰动物的过程中有未成年人和等待屠宰的动物在场的;(四)在屠宰前对活体动物注水、胶水等物质的;(五)其他违反动物人道屠宰、宰杀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强制与资格处罚)对于被遗弃、虐待的动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甚至没收。对于虐待或者遗弃动物所用的设施、设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甚至没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禁止违法者从事动物繁殖、销售、购买、饲养、照管、医疗、实验、运输、屠宰、宰杀等行为。前款的禁止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对于故意严重虐待动物、多次故意虐待动物、遗弃宠物动物的行为,该禁止应当是无期限的。第七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双罚措施)单位或者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具体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职责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 作者简介

常纪文,新中国第一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曾任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主席,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曾参与《物权法》等立法工作30余项,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起草。出版《动物福利法》等专著6部,主编《国际环境法学》等著作10余部,在《法学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2010年当选为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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