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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858901
- 条形码:9787503858901 ; 978-7-5038-589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益林管理指南 本书特色
《公益林管理指南》:浙江省公益林建设与管理丛书。
公益林管理指南 目录
公益林管理指南 节选
《公益林管理指南》是“浙江省公益林建设与管理丛书”中的一册,较系统地收集整理了公益林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程规范,并收录介绍了各地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实务。《公益林管理指南》适于从事公益林建设与管理、林业政策研究、林业生产与管理的相关人员阅读。
公益林管理指南 相关资料
插图: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 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 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问、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二)违反规定采种、采、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10%至30%的罚款:(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第五十七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对审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向林农收取费用的,责令如数退还林农,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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