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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21201
- 条形码:9787509321201 ; 978-7-5093-212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3集)(总第41集)》:【*新司法政策】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努力破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新司法文件】*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新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郭玉文诉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司法解释解读】关于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问题【行政执法理论】行政许可与行政阶段行为【行政诉讼理论】“超越职权”之司法审查标准的运用及发展平等对待原则与司法审查——关于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司法应对原则的思考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来自日本的经验【域外撷英】法院对政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第十届*高行政法院国际协会大会综述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内容简介
作为*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唯一指导性刊物,本书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新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司法解释解读”、“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等栏目,每辑20万字左右。
本书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目录
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努力破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新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新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郭玉文诉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司法解释解读】
关于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问题
【行政执法理论】
行政许可与行政阶段行为
【行政诉讼理论】
“超越职权”之司法审查标准的运用及发展
平等对待原则与司法审查——关于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司法应对原则的思考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节选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3集)(总第41集)》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3集 总第41集 相关资料
插图:但其仍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独立于行政机关,这决定了行政处罚听证本质上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听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道程序,虽然在听证中调查人员已经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当事人作了交代,但那不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属于初步行政处罚建议,把听证设置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正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而不是听证主持人站在中立立场上对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是非曲直作出决断。一定意义上讲,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的一次核实证据过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因此,对行政机关而言,如果通过听证,认为已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够,还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加以充实,或者发现当事人反驳时提出了新证据,必须再次调查核实,这些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由于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是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实施的,是完全合法的,也是为了使行政处罚决定更合法、准确的必要步骤。试想,某市烟草专卖局在听证后,明知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张某走私香烟100条的事实,若就此放弃处罚,恐放纵违法行为,但就此处罚,其合法性可想而知。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发现证据方面存在遗漏的,不仅不能置之不顾,相反,还应该主动收集,使赖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充分、确凿。听证作为行政处罚事前程序,对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也不可能发挥救济功能,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当然,相对于其前的行政调查行为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处罚建议而言,听证程序确有一定的救济效果,即当事人通过听证程序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并使行政机关在最终决定中改变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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