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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 目录
刑法学总论 节选
《刑法学总论》在撰写过程中特別关注了两个细节:一是“稳”,二是“新”。基于“面向司法者的刑法学”的研究思路的提倡,《刑法学总论》在写作体例上遵从了传统刑法教科书的章节安排,以求稳妥;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融入了十几年来我在学术研究、教学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新思考,并H对传统观点不无反思之处。形式稳而内容新,这也算是对过去研究成果和思索结论的*个阶段性总结。
刑法学总论 相关资料
社会的结果,两者看似一样,实际上“明知”和“预见”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前者认识到这种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会转化为现实性,结果的发生具有高概率性,无论结果是否发生都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后者虽然也承认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概率,但是考虑到自己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客观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认为实施行为时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却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但考虑了有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更考虑了不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并且认为不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大于有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这种认识因素构成了“轻信”的来源,而它在间接故意中是不存在的。当然,行为人的轻信必须有客观根据,如果仅是凭着个人的猜想或者主观侥幸,实际上仍是对结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2)两者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还是有所不同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出现,但是更不排斥、不拒绝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或者非犯罪的目的,间接故意一般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去刻意阻止或者防止危害结果成为现实,也表明间接故意在内心中是接纳危害结果存在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内心深处一点也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采取抗拒、有意避免的心理态度,并且通常也会凭借个人自认为有利的条件采取积极措施有意识地规避危险。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结果不符合行为人的意志。有些学者形象地说“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①在关于社会重大利益的问题面前,应当认为公民有义务尽力克制自己的行为,防止对社会造成威胁与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间接故意的这种“骑墙”态度其实就是变相同意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这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截然区别的。
刑法学总论 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毕业,曾赴牛津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迄今出版《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论犯罪的价值》、《网络刑法原理》、《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余部,翻译《芬兰刑法典》等外国刑法典近20部,合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多次省部级奖励,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得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和教育部霍英东青年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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