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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吴辛愚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8-01
开本: 16 页数: 279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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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章 税法概论**节 税收概述第二节 税法概述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及税收管理体制第二章 增值税法**节 增值税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第三章 消费税法**节 消费税概述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第四章 营业税法**节 营业税概述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第六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第六章 关税法**节 关税概述第二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关税的税则和税率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第五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关税的税收优惠第七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七节 .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第九章 其他税法**节 资源税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四节 房产税第五节 车船税第六节 印花税第七节 契税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法制**节 税务行政处罚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第十二章 税务代理**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第三节 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第四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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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节选

《税法》具有以下特点:内容新颖,知识点全面。本教材吸收了*新的理论知识和税收法规内容,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新动态,教材内容新颖。全书在一般税法教材的基本框架——税收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务代理的内容,体现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考试的*新内容,内容全面。同时,在各章节内容的编写上,以财经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基础,对内容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相对于其他教材而言,《税法》知识点全面,对主要税种的考点几乎没有遗漏。结构合理,体系流畅,便于教与学。《税法》立足于便于教与学的角度,借鉴众多其他教材的优点,结合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各主要税种的知识结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如把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因素归纳于一节,按照影响力的主次安排顺序,在消费税一章中提前引入纳税环节的内容,等等,使教学内容一气呵成,体系流畅,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会再为了讲授前面的内容而要参照后面未讲的知识,或是在讲授一个前置知识点的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参照多个章节的内容,避免了教学内容散乱,便于教师教授和学生学习,从而提高教师的授课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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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依据的,即以财产权利进行分配。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可以依据两种权力,即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人,而不是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国家便动用了政治权力,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二)税收产生的过程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而也不完全相同。1.西方国家税收产生概述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2.我国税收的产生和发展我国自夏代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雏形阶段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具有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成熟阶段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史称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这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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