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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魏永征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开本: 16 页数: 35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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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特色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3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之一。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导论**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世界新闻传播法简介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章 宪法规范**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第三节 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第三章 保障社会正常秩序**节 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第二节 禁止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第三节 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第五章 特殊信息发布和报道**节 突发事件信息第二节 商品和服务信息第三节 证券信息第四节 气象预报第五节 地图第六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节 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四节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五节 侵权责任和救济第七章 新闻业的行政管理**节 报纸、期刊第二节 广播、电视第三节 互联网新闻传播第四节 新闻记者第八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第二节 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新闻产业**节 事业和企业的制度变迁第二节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下的变革第三节 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新闻业改革第四节 相关经营业务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附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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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节选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3版)》自**版问世以来,即成为新闻传播法教学的权威教材。此次修订,在第二版确定的基本框架和论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制建设和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新的法规政策精神,增补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删除了某些失效的规定,替换了一些陈旧的个案,比较准确和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传播法制的发展现状,不啻为新闻专业师生和新闻工作者的有益参考。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相关资料

插图:自审,就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自己进行审查。从新闻单位角度说,自审也就是自己按照保密规定来判断有关新闻是否属于或含有国家秘密,是否适宜发表,这是新闻单位编辑责任制的延伸。责任和权利是同一事物的两面。新闻单位既然被赋予自审的责任,也就意味着它拥有自己决定新闻是发表还是不发表的权利。而如果它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很好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致使泄露国家秘密,它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送审,就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送审稿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单位审定送审的稿件时,应当满足新闻单位提出的审定时限的要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定的,应当及时向送审稿件的新闻单位说明,共同商量解决办法。从对新闻媒介泄密的分析看,记者写稿泄密和业务部门干部写稿泄密都是属于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所致,占了泄密总数的90%。新闻单位不是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掌握情况有限,在自己不能确认有关新闻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时,请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可以有效防止泄密。由此可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实际上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预防制同追惩制相结合在保密制度中的运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同新闻检查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全面对新闻进行事先的审查,而是首先要求自审,在经过自审不能确认是否涉密时,方才实行送审。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据“规定”第八条,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这也就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据“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经过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单位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报道的信息,新闻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新闻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报道,并对新闻进行审定。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新闻传播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魏永征,本名魏庸徵,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1988-1998年任上海《新闻记者》杂志主编。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博士生指导教授、香港树仁大学新闻与传播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生指导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1999)以及主编《影视法导论》(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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