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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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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版权信息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本书特色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承办。《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的会刊,创刊于2005年,每年出版一卷,并在当年举办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年会上发行、宣传,已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和相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形成持续影响。推新、辩理、启智是《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的办刊宗旨。本刊致力于沟通学术界与实务界、我国学界与国外学界,促进学者、达人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交流、争鸣。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内容简介

这本环境法学学术年刊收录了来自9家单位近20位作者在2009年度撰写的新作。论文选题涉及“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环境法制建设”等主题,可使读者了解关于公共信托理论、“代际公平”之说等理论问题的新锐观点,以及关于环境审判专业化道路、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的创意思路。此外,还有介绍英国可再生能源法、日本海洋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条约执行方案的扩展视野之作,以及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案例评析、书评、研究综述等。收录的16篇论文均由主编徐祥民教授审定,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的编辑与科学出版社的编辑细致编校。“卷首语”集中表达了主编对本卷论文的评论和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寄望,数篇长论文亦体现本刊着力为论理深入、敢于反思、勇于创新的论文贡献版面的办刊特点。刊末特附“约稿函”,诚望国内外学者、法律工作者支持本刊发展,奉献佳作新篇!
  本刊不仅适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者、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所有关心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法制建设的智士贤达阅读、评论。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目录

卷首语 
外国环境法 
 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一个简要的回顾与思考 李冰强 
 非化石燃料义务法令——英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起点 吕霞 
 日本海洋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初探 宋宁而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治理和世纪的联合国 [澳]唐娜.克雷 [澳]迈克尔.杰弗里著,钭晓东编译 
 国际环境条约执行方案博弈分析——“经营型”或“震慑型”的选择 郭冬梅 
 国际环境机制之有效性研究一一—以国际捕鲸管制机制(—)为范本的分析 孙凯 董跃 
环境法制建设 
 论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孟庆瑜 李娜 
 环保法庭现状分析及环境审判专业化道路初探 高洁 王立德 
 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研究初论 杨惜春 
 论环境教育的功能兼及环境教育法建设 时军 
案例评析 
 大汶河流域生态补偿**案 时军 周富荣 
书评 
 虚妄的代际公平说——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介评 刘卫先 
 环境法教材的问题与出路——以徐祥民教授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例 巩 固 
研究综述 
 关注“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学术年会综述 梅宏 等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环境法建设与发展——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 李瑶 等 
附录 
 环境法学年新作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约稿函 
 附:《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投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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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节选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收录了来自9家单位近20位作者在2009年度撰写的新作。论文选题涉及“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环境法制建设”等主题,可使读者了解关于公共信托理论、“代际公平”之说等理论问题的新锐观点,以及关于环境审判专业化道路、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的创意思路。此外,还有介绍英国可再生能源法、日本海洋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条约执行方案的扩展视野之作,以及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案例评析、书评、研究综述等。收录的16篇论文均由主编徐祥民教授审定,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的编辑与科学出版社的编辑细致编校。“卷首语”集中表达了主编对本卷论文的评论和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寄望,数篇长论文亦体现本刊着力为论理深入、敢于反思、勇于创新的论文贡献版面的办刊特点。刊末特附“约稿函”,诚望国内外学者、法律工作者支持本刊发展,奉献佳作新篇!本刊不仅适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者、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所有关心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法制建设的智士贤达阅读、评论。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相关资料

插图:《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其中风能、太阳能就是气候资源中两种气候能源。该法将蕴藏巨大的气候能源纳入了国家能源优先发展的领域,使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战略能源,拉开了气候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对于气候能源(风能、太阳能)的调整该法主要是调整其经济效益,促使其经济效益能够最大最优实现。该法从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可再生能源推广与应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等诸多方面对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包括气候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制定了全面的产业制度。2006年又先后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系列配套法规对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气候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该法的立法目的、产业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可见,该法调整的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注重的是可再生能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同时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起到鼓励与促进的作用。该法配套细则中虽然也有涉及开发利用活动与环境保护的调整问题,但从整体而言,可再生能源生态效益保护,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我国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物的防治,1987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于1995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加上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建立了我国应对大气污染的法律体系。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防治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及物质,即: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并明确了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了大气环境标准,规定了一整套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防止我国大气污染进一步恶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气候资源的破坏与大气污染相关联,如大气污染使空气变浊,能见度降低;使城市产生“热岛效应”,局部气温升高;出现“拉波特效应”,促使降雨量增加,出现酸雨现象;形成“温室效应”等,这些情况的发生或者直接破坏大气成分资源,如二氧化碳的含量;或者间接破坏光照资源、热量资源等其他气候资源。因此,该法也可以看成是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立法之一。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09年卷.总第5卷 作者简介

徐祥民,又名徐进(1958—)男,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政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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