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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所属丛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 16开 页数: 60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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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124148
  • 条形码:9787300124148 ; 978-7-300-12414-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内容简介

《民法》一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我们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反映民事立法和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
本书共六编三十三章,**编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论,第四编债权分论,第五编人身权,第六编民事责任。

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目录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权利
  **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 物
  **节 物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七编 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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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节选

《民法(第5版)》内容简介: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民法(第五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相关资料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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