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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1191895
- 条形码:9787501191895 ; 978-7-5011-9189-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本书特色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新版)》:通俗化解读,案例化叙述,对策化分析,实战化操作。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新版)》是法律伴我们公民普法系列丛书之一。为配合国家普法宣传教育,由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恒源律师事务所、北京海城公证处等单位的学者和专家,根据我国目前*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共同编写了《法律伴我行》公民普法系列丛书。本丛书的编写宗旨是“立足生活、依托法律”,在遵循法的系统性和严谨性的基础上,力求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术语做到生活化、案例化和通俗化,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以方便百姓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让百姓看得明明白白,学得透透彻彻。并借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内容简介
哪些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必须经公证后,方能生效?经过公证的遗嘱对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什么突出的意义?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哪些人必须到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有资料表明,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则只有70%左右。因此,公证是提早介入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寉安定团结的**道防线。此外,通过公证,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均有积极的意义。
在《公民与公证法》这本小书中,我们将对与您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证事宜,进行系统而又有针对性的介绍,希望它能成为您处理公证事务的同向导和助手。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目录
二、《公证书》制作
三、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四、公证费用
五、公证的效力
(一)《公证书》证明效力
(二)公证文书的执行效力
(三)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
六、普通公证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二)公证审查
(三)出证
(四)公证期限与不予办理及终止公证
七、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事项公证
(一)继承公证
(二)遗嘱公证
(三)委托公证
(四)声明书公证
(五)收养关系公证
(六)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七)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八、常见的几种其他民事公证
(一)有奖活动公证
(二)保全证据公证
(三)提存公证
(四)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九、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二)身份关系公证
(三)婚姻状况公证
(四)亲属关系公证
(五)学历(位)、经历与经济状况公证
(六)没有争议事实公证
(七)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十、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一)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
(二)法人资格和资信公证
(三)专利与商标公证
(四)职务与职称证书公证
(五)文书文本相符及文书签名、印鉴公证
(六)债权文书公证
十一、合同公证
(一)民事合同公证
(二)《买卖合同》公证
(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四)房产租赁、转让合同公证
(五)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六)劳动合同公证一
(七)赠与合同的公证
十二、特别事项的公证
(一)现场监督类公证
(二)出具《执行证书》
(三)公证调解
(四)公证法律援助
(五)公证复查
十三、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概说
(二)出生、生存与死亡公证
(三)国籍与身份公证
(四)婚姻状况公证
(五)亲属关系公证
(六)经历公证
(七)事实与文书公证
【附】有关公证的若干立法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节选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新版)》内容简介:“哪些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必须经公证后,方能生效,经过公证的遗嘱对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有什么突出的意义?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哪些人必须到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有资料表明,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则只有70%左右。因此,公证是提旱介入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道防线。此外,通过公证,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均有积极的意义。在《公民与公证法》这本小书中,我们将对与您日常生活密切楣关的公证事宜,进行系统而又有针对性的介绍,希望它能成为您处理公证事务的向导和助手。”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相关资料
1.什么是公证?【示例】2002年初,申请人张二到某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人继承其父张某11间房屋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张某于1969年死亡。张二申请继承的理由是父亲生前无遗嘱,大哥张一已于1992年死亡,弟张三在1988年死亡。妹张四健在但已出嫁多年,据此认为其本人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公证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继承权公证,而是涉及转继承的继承公证,仅凭张二个人申请既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公证程序的规定。公证员向张二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办理公证的原则、程序。《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妹张四虽然出嫁多年,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她也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同是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遗产份额依法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兄张一和弟张三虽然已死亡,但他们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他俩的继承权并未丧失,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张二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签订了《继承析产协议》,再次来公证处申请公证。按照相关规定,公证处首先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在确认所有继承人范围的前提下,再确认了哪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哪些继承人要求继承(这是继承权公证的主要内容)。然后,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要求及其协商一致的结果,出具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最后,公证处对《继承析产协议》出具了《公证书》,顺利的将张某名下的11间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答】《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处是公证机构。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公证法 作者简介
滑锡林,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现任职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中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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