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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作者:王利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0.3(7.0折) 定价  ¥2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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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36470
  • 条形码:9787562036470 ; 978-7-5620-3647-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本书特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是你从来没有见过的好书,但确是你梦寐以求的!解读阅读规则、合理规避扣分、传授答题套路。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内容简介

本书以阅卷教师的视角对考生的答卷实例进行阅卷点评,详细解读国家司法考试的阅卷规则,分析技术得分和失分的原因,传授案例分析题的神秘答题技巧,传递简答题和论述题的独家预测信息!
本书中的强化训练案例涉及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法理、法治理论等学科的内容,所选单科案例和跨部门法案例具有相当强烈的预测色彩,直击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命题趋势,破译主观题内在规律,使您迅速实现卷四高分的梦想。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目录

**章 民法
壹 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第二章 刑法
壹 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观考题的命题特点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
壹 刑事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第六章 简答题与论述题
壹 论述题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叁 融会贯通:论述题题目演练与考点提示
附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阅卷规则参考(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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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节选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以阅卷教师的视角对考生的答卷实例进行阅卷点评,详细解读国家司法考试的阅卷规则,分析技术得分和失分的原因,传授案例分析题的神秘答题技巧,传递简答题和论述题的独家预测信息!《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中的强化训练案例涉及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法理、法治理论等学科的内容,所选单科案例和跨部门法案例具有相当强烈的预测色彩,直击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命题趋势,破译主观题内在规律,使您迅速实现卷四高分的梦想。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考题破译 相关资料

插图:问题:1.三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共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2.房屋因年久失修,屋檐瓦片掉落,砸伤行人丁,致使丁花去医疗费1000元,该医疗费该如何承担?3.房屋年久失修,漏水,甲对屋檐作了一般修缮,该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4.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未通知甲和丙,即将其份额转让给戊。甲和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和戊的买卖无效?5.乙未经甲和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A,并办理登记手续。甲和丙可否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参考答案:1.三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而,甲乙丙之间的关系为按份央衣。2.可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而,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关系上,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若其中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人追偿。3.甲对房屋漏水进行必要的修缮行为属于保存行为,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担。4.不可以。乙、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效。所有权人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所有权,无须他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未经通知,只是侵害了甲丙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因此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5.A善意取得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乙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整体财产,善意第三人A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和丙无权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乙与A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A的善意补正了乙处分权的欠缺。但乙处分了甲和丙的财产份额,应对甲和丙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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