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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齐树洁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8.5(7.3折) 定价  ¥3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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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本书特色

《民事诉讼法(第2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民事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阐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制度,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体现*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节 诉与诉权
第五节 诉讼标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韵基本原则
**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陪审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 第三人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
**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期间
第五节 送达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
第三节 法律上的证据种类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五节 证据的审核与认定
第十章 **审普通程序
**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法院裁判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小额程序简述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三章 再审程式序
**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发生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程序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第五节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第十五章 督促程序
**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审理
第三节 除权判决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总论
**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执行程序分论
**节 执行程序的进行
第二节 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第六节 司法协助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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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节选

《民事诉讼法(第2版)》内容简介: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相关资料

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的发展,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是必要的。通过对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权衡与比较,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司法的必然选择。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①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存在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为前提,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来实现。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推动。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国民的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公民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赋予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利益,而且也包括程序利益(如劳力、时间、费用等)。作为程序主体,当事人应不仅可以请求法院实现其实体利益,而且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程序利益。就法院而言,法院一方面应当赋予当事人发现真实(追求实体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应当同时赋予当事人促进诉讼(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如果法院没有赋予当事人相当的机会,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受损,有害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近代以来,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从世界范围来看,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有如下几种:(1)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各国民事程序法一般都承认,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其纠纷。(2)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3)选择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权利,即使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4)选择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权利。其目的是避免上诉审因程序瑕疵而将案件发回一审,致使当事人遭受程序上的不利益。这种权利仅仅存在于上诉审程序中。(5)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选择以判决、调解、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权利。(6)选择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权利。这类选择权最为典型的表现,即在某些债权债务案件中,债权人有权选择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实现其债权。(7)某些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言词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齐树洁,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从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在新疆军区某部服役五年,1978年4月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研修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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