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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1191758
- 条形码:9787501191758 ; 978-7-5011-9175-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本书特色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新版)》: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通俗化解读,案例化叙述,对策化分析,实战化操作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内容简介
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在哪些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了“铁证”,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如果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仍然不服,还能走什么救济程序?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实体法虽然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方式和路径去引导和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那么,实体法的存在也就仅剩下了虚壳。
为了无限地接近实质正义,法律必须首先要体现出形式正义。因此,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对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官和仲裁员滥用裁判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公民与民事诉讼法》这本小书中,作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并结合案例,有选择地介绍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它能成为您维权之路的好向导和好顾问。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目录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第二编 当事人和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的“适格”问题
三、共同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五、诉讼代理人
第三编 主管和管辖
一、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二、管辖的原则与分类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特殊地域管辖
六、专属管辖及其他规定
第四编 **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条件、方式和起诉状
二、诉讼费用
三、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四、反诉
五、审理前的准备
六、开庭审理
七、案件的宣判
八、期间和送达
第五编 **审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一般规定
第六编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三、民事调解书
四、关于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
第七编 诉讼保障措施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三、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八编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三、上诉的受理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九编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二、取证
三、证据保全
四、举证责任
五、答辩和举证
六、证据交换
七、新证据的处理
八、自认
九、质证
十、认证
第十编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二、案件再审的程序
第十一编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四、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
第十二编 特别(非讼)程序
一、特别(非讼)程序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三编 仲裁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仲裁制度概述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
四、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五、仲裁的审理程序
六、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第十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节选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新版)》内容简介: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在哪些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了“铁证”,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如果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仍然不服,还能走什么救济程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实体法虽然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方式和路径去引导和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那么,实体法的存在也就仅剩下了虚壳。为了无限地接近实质正义,法律必须首先要体现出形式正义。因此.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对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官和仲裁员滥用裁判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公民与民事诉讼法》这本小书中,作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并结合案例,有选择地介绍了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它能成为您维权之路的好向导和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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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又应当如何处理?【答】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离婚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有关军人离婚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0.关于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还有哪些?【答】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3条用10个条文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下文将就上述各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进行详细的分述。【提示】在纷繁复杂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我们总结出两点规律:一是上述各类纠纷基本上均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了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纠纷案件以外);二是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法院均是与纠纷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法院,即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作者简介
刘草生,现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商事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其主持撰写的论文《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收录进《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其主持撰写的调研报告《2005—2007年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审理财产保险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被《中国审判》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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