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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作者:项金发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7-01
开本: 32开 页数: 25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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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2995
  • 条形码:9787510202995 ; 978-7-5102-0299-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本书特色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编写公安经侦部门、检察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人员案头用书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目录

**章 危害公共安全案(1种)1.资助恐怖活动案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82种)2.走私假币案3.虚报注册资本案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7.妨害清算案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9.虚假破产案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19.伪造货币案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22.持有、使用假币案23.变造货币案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26.高利转贷案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30.妨害信用卡管理案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3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3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3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3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4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41.违法运用资金案42.违法发放贷款案4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4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4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46.逃汇案.47.骗购外汇案48.洗钱案49.集资诈骗案50.贷款诈骗案.51.票据诈骗案52.金融凭证诈骗案53.信用证诈骗案54.信用卡诈骗案55.有价证券诈骗案56.保险诈骗案57.逃税案58.抗税案59.逃避追缴欠税案60.骗取出口退税案6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6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6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6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6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6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68.非法出售发票案69.假冒注册商标案7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7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72.假冒专利案73.侵犯商业秘密案7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75.虚假广告案76.串通投标案77.合同诈骗案7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79.非法经营案8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8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8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83.逃避商检案第三章 侵犯财产案(3种)84.职务侵占案85.挪用资金案86.挪用特定款物案附录*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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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节选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内容简介:*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相关资料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二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是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四是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又称公司的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章程并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未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转移财产所有权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而仍然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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