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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作者:朱苏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6-01
所属丛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 16开 页数: 27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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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173435
  • 条形码:9787301173435 ; 978-7-301-17343-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制史 本书特色

《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

中国法制史 内容简介

该教材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全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该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吸收国内外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开阔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全面、准确、精要地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适合法学本科教学使用。

中国法制史 目录

导言
**章 夏商法律制度(约前30—前11世纪)
 **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前11世纪—前771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前770—前221年)
 **节 社会转型与百家争鸣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前221—前206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事和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前206—220年)
 **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及诉讼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581—618年)
 **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五节 唐律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960—1368年)
 **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色
 第五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1368—1644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与特色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1636—1911年)
 **节 清朝前期法律制度
 第二节 清末法律制度的转型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1912—1928年)
 **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下)(1927—1949年)
 **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1927—1949年)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其他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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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节选

《中国法制史》内容简介: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国法制史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础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具有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质。它以中国历史上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类法律制度及近代宪政运动为基本线索,兼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既要研究一定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内容、社会作用,又要分析这些法律制度发生、演变的历史过程、一般规律及经验教训,进而深入了解中国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批判继承其中丰富的法学遗产。

中国法制史 相关资料

经过上述各朝的不断改进完善,中国的帝制法制在隋唐时期达到了鼎盛。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①的宗旨,总结汲取了历代立法经验,融礼法于一体,将中国古代法制推向了巅峰,其“一准乎礼”②的指导思想、系统严密的体例内容以及《唐六典》的形成,标志着秦汉以降中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帝制法制的最终完善,中华法系由此定型,并极大地影响了后世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五代、宋、元、明、清时期(1907-1911)是中国帝制法制走向没落衰亡的阶段。宋朝面临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进一步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坚持“守内虚外”、重惩“贼盗”的基本国策,并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戒律禁锢人们的思想言行。法制上在继承唐律体系的基础上,突出君主的人治心治,灵活运用敕、例、条法事类、“重法地法”等各种法外之法,并于法定五刑之外新增凌迟、刺配、决杖等野蛮酷刑,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活跃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也使宋朝的民事、经济立法有所加强,租佃、典卖、借贷等契约制度空前发达。元朝是一个文化落后的少数民族军事政权,建国之后大力推行政教合一及民族压迫制度,在法制方面,既保留本民族的习惯法传统,又先后“循用金律”③,“遵用汉法”④,吸收借鉴唐宋立法成就,尤其是受两宋编敕、编例的直接影响,先后制订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等综合性法律汇编,但整个社会的实际法制状态十分混乱。明朝政治更趋保守,统治者以“明刑弼教”、“重典治国”为指导思想,废宰相,戮大臣,于正律《大明律》之外,又钦定《大诰》及教民榜文,动用凌迟、充军等野蛮酷刑以及“厂”、“卫”等特务组织,严厉镇压危害专制集权的言论思想,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在法制方面,它一改《法经》以来按“罪名之制”或“事律”之条“集类为篇,结事为章”⑤的篇章结构,根据中央六部的职掌范围,将“名例律”以外的《大明律》律文内容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篇,更加突出了君主专制行政主导的立法司法体制,后又把有关诏令条例附于律文之后,开创了律例合编并行的法律编纂体例。其《大明会典》则上承《唐六典》,下启《大清会典》,推进了古代官制官规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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