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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2036 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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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版权信息

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内容简介

一、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含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国家在不断制定新法的同时,也对原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在2001年底、2002年初,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国家对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
二、本书是在国家对建国以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共847件,其中,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64件,行政法规583件,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
三、本书是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辑的,与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版物相比,具有容量大、收录全、编排新、实用方便等特点,适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学习、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
四、本书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部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同时,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本书采取了以下编排方式:(1)在大类中又细分了中类和小类;(2)在书后增加了字母索引,字母索引选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中主干词的**个字的汉语拼音中的**个字母,按照a、b、c、d……顺序排列;(3)收录经过修正、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修正、修改情况在文本题注中予以详细说明,有关的修正案、修改决定不予收录;(4)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以前,部分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铁路法等)援引的刑法条文,仍为刑法修订前的条文,请使用时注意。
五、本书编辑时,一些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订,内容有与新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请在使用时注意。

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目录

拼音索引
一、宪法类
二、民法商法类
三、行政法类四
四、经济法类
五、社会法类
六、刑法类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展开全部

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节选

《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内容简介: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含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国家在不断制定新法的同时,也对原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在2001年底、2002年初,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ro的需要,国家对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是在国家对建国以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共847件,其中,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64件,行政法规583件,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是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辑的,与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版物相比,具有容量大、收录全、编排新、实用方便等特点,适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学习、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部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共七大类。同时,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采取了以下编排方式:(1)在大类中又细分了中类和小类;(2)在书后增加了字母索引,字母索引选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中主干词的**个字的汉语拼音中的**个字母,按照A、B、C、D……顺序排列;(3)收录经过修正、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修正、修改情况在文本题注中予以详细说明,有关的修正案、修改决定不予收录;(4)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以前,部分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铁路法等)援引的刑法条文,仍为刑法修订前的条文,请使用时注意。《法律法规全书(第8版)》编辑时,一些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订,内容有与新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请在使用时注意。

法律法规全书-第八版 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杏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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