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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作者:杨立新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10-27
所属丛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开本: 16开 页数: 30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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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版权信息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本书特色

《物权法(第3版)》: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内容简介

本教材第二版自2007年4月出版以来,已经使用两年了。在使用过程中,很多法学院系的教师和学生都反映,教材贴近《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结合现实生活实际,阐释准确、简明,语言流畅、易懂,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是一部好教材。
本教材共分十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地役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目录

**章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
第六章 相邻关系
**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七章 共有权
**节 共有权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章 地上权
**节 地上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章 地役权
**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十三章 抵押权
**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特殊抵押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四章 质权
**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十五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第十六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五节 准占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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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节选

《物权法(第3版)》内容简介: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物权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相关资料

(一)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财产法,这是区别于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将民法分为人法和财产法,由此形成民法的两大支柱,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调整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人法或者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之为财产法或者财产权法。物权法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因而属于财产法,其规范的是基于财产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当中,规范财产关系的部分不仅仅是物权法,还有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债权法是规范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既具有财产性质、又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其主要方面是财产关系,因而将其置于财产法的范畴,被认为是关于无形财产的法律。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性质,但是以财产法的性质为主,因而属于财产法。在这些法律当中,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二)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强行法,这是区别于债权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民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为主的私法,即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民法的规范,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属于示范性法,立法所规定的,是给当事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由当事人决定是不是采用立法所标示的规范。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其中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民法的这种以任意性为主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内容上,即其主要内容是任意法,部分内容是强行法;另一方面表现为民法的某一部分主要性质是任意法,某一部分的主要性质是强行法。例如,债权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其主要规范都是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而物权法的性质与债权法相反,其主要部分是强行法,主要内容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这是因为,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物权法对物权的很多规定都是强制性的,除少数例外之外,多数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绝对适用。例如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都不能自由约定。因此,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在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当事人在适用物权法的时候,以及法官在审判物权纠纷案件时,对此必须予以重视。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适用,不得由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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